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2-12-12閱讀量:次
【團隊案例·婚姻家庭篇】“調解爲主·訴訟爲輔”,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巧妙運用“訴調結合”方式妥善化解夫妻矛盾,爲當事人獲取高額財產補償,保障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辦案人員:首席律師唐雲虹、錢欣欣

案情簡介
2013年,陳先生與鄭女士因工作關係相識。彼時,一個成熟溫暖,一個青春靚麗,雙方在工作中一來二去相知、相愛,隨後不久便確立了戀愛關係。次年正月間登記結婚。
雙方初相識時感情尚好,如膠似漆,同年便生下了女兒陳佳佳(化名)。女兒出生後,因陳先生工作繁忙無暇照顧妻女,於是鄭女士便回蛇口孃家坐月子,順便讓父母幫忙照顧女兒。
2017年,雙方的婚姻第一次出現了裂痕,鄭女士帶着佳佳一氣之下再次回到孃家。而陳先生也沒有做過多的挽留,於是雙方開始了長達兩年的分居生活。作爲母親,爲了給佳佳一個完整的家庭,鄭女士並未選擇離婚,甚至在丈夫有空時還會讓丈夫帶女兒獨自玩耍。
2019年,鄭女士選擇帶着佳佳回去,與陳先生共同生活。可是早已千瘡百孔的婚姻又怎能輕易完璧如初?雙方之間進行了溝通,表示早已沒有愛情,但是爲了給佳佳一個完整的家庭,雙方仍共同居住在一個屋檐下並以夫妻相稱。
直到2022年,孩子大了,雙方實在是無力支撐這段已經苟延多年的婚姻。於是鄭女士找到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堅決要求和陳先生離婚。
道華律師辦案經過
2022年9月底,鄭女士委託了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第一次見面,鄭女士就向唐律師明確了堅決離婚的想法,要女兒陳佳佳的撫養權,並且爲了女兒未來能夠更好地發展,提出了要超出法定標準的撫養費的想法。唐律師表示完全能夠理解鄭女士的想法,夫妻二人早已名存實亡,丈夫只管工作,家庭瑣事完全由鄭女士一人負責,女兒也逐漸長大,各類興趣班費用支出較高,於是針對鄭女士的請求,唐律師和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做了充足準備。
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針對鄭女士的離婚案件做了詳細的脈絡梳理,雙方共同財產主要爲男方婚前購買,婚後還貸的一套房產。因雙方常年處於分居狀態,夫妻之間的情感交流也比較匱乏,鄭女士在找到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根本沒有考慮到這套房屋的價值問題。於是在訴訟過程中,爲了幫助鄭女士爭取利益最大化,唐雲虹律師堅持“調解爲主,訴訟爲輔”。首先明確鄭女士本人訴求,堅決離婚,爭取女兒撫養權,舉證鄭女士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照片、視頻,孩子學習、課外輔導的票據、記錄等;其次在達到離婚目的的同時,儘可能要求在夫妻共同財產方面對鄭女士予以傾斜,主要是房產婚內還貸部分的增值價值。
“握不住手中的沙,不如干脆揚了它。留不住的人,就放手吧。”唐律師深知一段腐朽的婚姻會給鄭女士帶來什麼,於是在訴訟過程中,唐律師多次跟調解員、跟對方溝通,說明以下幾點:一、雙方結婚十餘年,前期如膠似漆,後期雖形同陌路,但鄭女士在生活中盡到了作爲妻子的職責;二、女兒陳佳佳已經八週歲,自出生以來,鄭女士悉心照料,無論是生活、學習,還是課外輔導班,鄭女士均盡心承擔起了一個母親的責任。而佳佳本人也明確表示如果父母離婚,願意與媽媽共同生活;三、女兒的外公外婆都在深圳,願意幫助鄭女士照顧佳佳;四、八歲的佳佳現在正在學習少兒英語和芭蕾舞,每個月在興趣輔導費用上具有一定數額的支出。五、陳先生婚前購買的房子,根據計算規則應當平均分割給鄭女士的部分。六、婚姻持續中,鄭女士操勞家務,應當予以經濟補償。
案件結果
雙方調解結案,和平離婚,女兒歸鄭女士撫養,撫養費一個月6000元,陳先生補償鄭女士120萬元人民幣。
道華評析
婚姻這件事,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婚姻不是浪漫的風花雪月,是實實在在的柴米油鹽醬醋茶。
從法律上來說,案情本身並不複雜。鄭女士的訴求無非就是離婚、撫養權。而陳先生本身也同意離婚,但是案件初期陳先生同意支付的撫養費是每月3000元,補償10萬元。
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介入後,先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再通過與男方溝通、與調解員溝通,進行各方之間的斡旋調解。因爲鄭女士和陳先生之間的感情基礎較爲深厚,女兒陳佳佳也陽光可愛,陳先生也並非不負責任的人,只是雙方感情已經走到了盡頭有些事情強求不來。
本案在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的不懈努力下,取得了超出法律判決撫養費的標準,從最初的10萬到最後達成120萬元補償,有以下幾點經驗值得借鑑: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本案中,雙方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雙方均認可,這是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主張離婚的主要依據。
二、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女兒陳佳佳已經八週歲,明確表示要跟媽媽共同生活,應當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其次,本案中男方陳先生並非冷酷無情之人,工資收入尚可,且對女兒佳佳也有深厚的感情。於是,唐律師和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後陳先生表示每個月會支付6000元的撫養費,希望佳佳能夠健康快樂地長大。
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至於房屋增值部分,雖然鄭女士並未用自己的工資償還房貸。但是陳先生婚後取得的工資也是與鄭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鄭女士有權要求予以分割。在調解中心,唐律師堅持要求按照深圳中院的計算標準進行計算,計算出來的金額大約爲140餘萬元。根據雙方的斡旋調解,互相讓步,最終定下了120萬元的最終金額,大大超出了鄭女士的預期。

案外說法
在漫長的婚姻關係中,雙方作爲婚姻當事人應當用心去經營,雙方不僅是孩子的父母,更是彼此的丈夫、妻子,千萬不要因爲時間的流逝,而忘記了當初應該的樣子。
鄭女士的這個案件,雖然於情來說十餘年感情走到了盡頭有些唏噓;但於法理來說,在這個案件上,已經做到了對鄭女士利益最大化的處理結果。唐律師在法官組織調解時,多次陳述鄭女士的生活狀態和女兒佳佳的生活所需,雖然於法理沒有切實依據,但也給調解法官留下了深刻印象,繼而形成內心的認可。同時給陳先生造成了一定的心理負擔,和責任感趨勢達成了最終調解方案。
專業、細緻、耐心,對法理和情理的完美平衡,對案件細節的準確把控,從案情實際出發,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將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緩解當事人的焦慮,讓當事人充分相信律師,接受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的建議,做出正確的抉擇。
專注解決大宗財產類婚姻家事糾紛,處理好每一樁離婚案件,爲每一個當事人謀求幸福和利益最大化,是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一直在努力做並長期堅持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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