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19-08-22閱讀量:次
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 丈夫婚內出軌並有非婚生子但否認爲孩子親父,併成妻子亦有出軌情況,妻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簡介
丈夫劉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生下非婚生子,但拒不承認系孩子父親,與妻子感情破裂,又稱妻子譚某亦有出軌情況,雙方展開一輪博弈,妻子能否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案件評析
劉某於2019年5月16日經法院調解與譚某離婚,隨後不足一個月即於××××年××月××日與案外人詹某某登記結婚。詹某某於2019年XX月XX日分娩,生育一名嬰兒。劉某承認其與詹某某在2019年3月發生過性關係,辯稱“現在我還不能確定小孩是我的”,與此同時,劉某既不提供證據以證實詹某某於2019年12月24日生育的嬰兒與其不存在親子關係,也不申請進行親子鑑定,因此,應推定譚某的主張成立,即該名嬰兒與劉某存在親子關係。
而劉某主張,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譚某存在出軌行爲,雙方都存在過錯應相互抵消,無需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提交的錄音錄像內容未能明確譚某交談對象,雖稱譚某與交談對象聊天的錄音錄像資料、通話記錄顯示譚某與該對象平均每月通話時間長達800多分鐘,超出正常朋友的溝通程度,但事實依據不足,無法認定譚某存在出軌行爲,劉某主張不成立。
劉某在與譚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詹某某發生性關係,存在過錯,並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乃致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劉某應向譚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
劉某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而譚某在離婚案中表示同意離婚,故譚某無權提起離婚後損害賠償之訴。
劉某的上述理由並不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譚某不享有離婚後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該規定的適用前提,應爲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已知道過錯方存在過錯行爲(而暫不提出損害賠償的主張),而本案中,劉某在離婚時隱瞞了其過錯行爲,使得譚某在離婚時不知道劉某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的性關係,自然無從提出相應主張,故本案不適用上述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處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本案中,劉某在與譚某離婚前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的性關係,違背婚姻家庭倫理道德,違反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嚴重損害了譚某的人格與精神健康,亦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2019年8月
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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