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6-10-13閱讀量:次
摘要: 本案是深圳地區典型的企業家離婚糾紛,夫妻二人自2005年相識,攜手來深創業奮鬥二十年,積累房產、豪車、兩家有限責任公司、大額銀行存款與經營應收賬款,但婚生子為唐氏綜合徵特殊兒童,婚姻後期男方婚內出軌並率先提起離婚訴訟。委託人女方最初堅決不同意離婚,經歷心態轉變後在訴訟中提出反請求,案件涉及特殊子女撫養權取捨、撫養費、保姆費、生活費、兩家公司股權分割、車輛、房產、銀行存款、公司應收賬款、夫妻共同債權等多重複雜爭議。唐雲虹律師團隊把握委託人心理變化,堅持以訴促調,充分運用調解制度,在保障特殊兒童權益前提下實現委託人財產權益最大化,最終以法院民事調解書結案。本文結合辦案全過程,梳理案件背景、代理思路、證據籌備、談判博弈、法律依據與辦案啟示,為同類案件提供實務參考。
關鍵詞: 離婚糾紛;特殊兒童撫養權;公司股權分割;夫妻共同債權;離婚調解;以訴促調;民法典

前 言
深圳見證無數夫妻白手起家的奮鬥故事。很多夫妻背井離鄉來深共同創業,財富不斷積累,卻忽略婚姻內部情感經營。當婚姻裂痕爆發,離婚糾紛不再只是感情結束,更牽扯子女撫養、房產、車輛、公司股權、經營債權、存款等複雜財產博弈。尤其是婚生子女屬於唐氏綜合徵特殊兒童時,案件難度呈幾何級上升:撫養權歸屬要考量長期康復照料壓力,撫養費需兼顧保姆、康復等額外開支,夫妻共同創業形成的公司股權、經營應收賬款更存在公司法與婚姻法律交叉適用難題。
本案委託人李女士與丈夫張先生,就是一對在深圳打拼二十年的創業夫妻。二人從一無所有到擁有豪宅豪車,創辦兩家經營良好的企業,但孩子確診唐氏綜合徵、試管求子失敗,再疊加男方婚內出軌,二十年婚姻徹底走到盡頭。男方率先起訴離婚,委託人最初抗拒離婚,經歷心態轉變後,我們及時調整訴訟策略,在充分保護特殊子女利益基礎上,爭取財產利益最大化。
一、案件基本背景與案情回顧
(一)姻緣緣起:相識相戀,奔赴深圳共同創業
李女士與張先生於2005年經朋友介紹相識,二人情投意合,很快確立戀愛關係並登記結婚。婚後不久李女士懷孕,本以為迎來家庭幸福的新篇章,但是孩子出生之後,經醫院確診為唐氏綜合徵。唐氏綜合徵孩子相較於普通孩子,需要長期生活照料、康復訓練,對家庭的精力、金錢都提出極高要求。夫妻二人內心痛苦,但依然希望能夠擁有一名健康的孩子,後續嘗試試管嬰兒,但是試管手術失敗,未能如願生育健康子女。
為改善家庭經濟條件,給孩子更好的照料與康復資源,夫妻二人離開老家奔赴深圳打拼。初到深圳起點很低,從基層做起,夫妻同心互相扶持,慢慢積累資源與人脈,共同創辦企業。經過多年拼搏,公司逐步發展壯大,員工規模達三百人,經營效益持續向好。隨著公司盈利,家庭資產快速積累,購置深圳豪宅、多輛豪車,手握可觀經營應收賬款與對外債權。物質生活富足後,夫妻情感卻慢慢出現裂痕,事業繁忙、照料特殊孩子的巨大精神壓力、求子失敗的遺憾,多重因素不斷消耗夫妻感情。
(二)婚姻驚雷:丈夫提出離婚,女方得知丈夫出軌
2025年夏天,深圳酷暑炎炎,李女士的內心同樣陷入焦灼燥熱。丈夫張先生突然向李女士提出離婚。二十多年的相伴,共同創業、共同撫養患病孩子,李女士完全無法接受丈夫提出離婚的現實。她第一反應是挽留婚姻,反覆溝通、試圖修復夫妻關係。在努力挽回一段時間之後,李女士才輾轉得知,丈夫在提出離婚的半年之前,已經發生婚內出軌行為。
突如其來的被離婚,給李女士造成巨大的精神打擊。一邊是相伴二十年的丈夫背叛,一邊是身患唐氏綜合徵、需要終身照料的孩子,一邊是二人半輩子打拼積攢下的全部家業。李女士一時間手足無措,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撫養權、公司股權、房產車輛等一系列棘手問題。
2025年8月,滿懷憂慮的李女士來到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找到婚姻家事律師團主任唐雲虹律師諮詢求助。接待時,委託人情緒低落,既不願意結束多年婚姻,又恐懼離婚之後自己與孩子未來的生活沒有保障。
聽完委託人完整敘述,我們充分理解她的處境:當事人與丈夫共同創業,家庭財產和兩家公司深度綁定;婚生子是唐氏綜合徵特殊兒童,未來照料、康復、生活開支是長期重擔;男方存在婚內過錯,後續分割財產、處理撫養問題都需綜合考量。我們沒有直接勸導當事人離婚,而是先傾聽訴求,梳理全部案件事實,完整固定證據線索,為她提供兩種路徑的法律方案:第一,盡最大努力調解修復婚姻關係;第二,如果婚姻確實無法挽回,做好離婚訴訟全套準備,爭取子女撫養權益與全部夫妻共同財產,保障委託人及孩子未來生活。
二、案件初期:委託人堅決不願離婚,律師調解勸和,男方正式起訴離婚
案件代理初期,李女士主觀意願非常明確:不願意離婚,仍然對這段婚姻抱有期待,希望丈夫能夠迴歸家庭。基於委託人核心訴求,唐雲虹律師團隊確定第一階段代理目標:優先開展婚姻調解,爭取化解矛盾,修復婚姻,避免家庭解體。
我們多次和男方及男方代理律師溝通,客觀陳述多年夫妻共同奮鬥的過往,闡述特殊孩子對於完整家庭的情感需求,希望男方慎重考慮離婚決定,給予婚姻修復的機會。但是男方離婚態度堅決,雙方調解和好的努力沒有取得成效。
在和好調解失敗之後,張先生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離婚訴訟,訴訟請求包含:請求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處理婚生子撫養權、撫養費;分割房產、車輛、公司股權、存款等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接到法院傳票之後,我方作為被告代理人積極應訴。此時,結合男方起訴狀的訴求,我們擬定應訴階段的初步方案,我方當事人堅持不離婚的立場。
三、策略重大調整:當事人心態轉變,我方提起離婚反請求,全面主張財產分割
訴訟程序正式推進,案件開庭、證據交換陸續開展。法庭之上雙方矛盾尖銳,男方堅持離婚,雙方針對孩子撫養、公司股權價值、債權歸屬、存款數額爭議巨大。法院審理過程中,李女士不斷重新審視這段千瘡百孔的婚姻。經過一年心理調整,委託人心態發生重大轉變,她慢慢想通,不再執著挽回已破裂的婚姻,內心接受離婚現實,希望通過訴訟徹底了結婚姻關係,完整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財產,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
委託人心態發生根本性轉變,是本案非常關鍵的轉折點。家事案件當中,當事人的主觀意願直接決定代理策略。在委託人明確同意離婚之後,唐雲虹律師團隊立刻重新評估全案,調整整套訴訟方案,向法庭提交離婚反請求。不再把不離婚作為首要目標,而是圍繞離婚、子女撫養、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應收賬款、對外債權、銀行存款、保姆費、生活費)完整提出主張,把案件核心轉變為:在離婚前提下,釐清全部婚內共同財產,公平處理特殊兒童撫養義務,實現委託人利益最大化。
我們梳理清楚本案全部財產清單,釐清法律關係,明確我方反請求的訴訟請求:
1. 同意原被告雙方離婚;
2. 婚生子撫養權變更歸男方所有,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支付至孩子年滿十八週歲;
律師思考: 唐氏綜合徵孩子的照料,需要大量的金錢、時間。本案男方控制兩家企業,經濟實力更強,具備更好的物質條件承擔孩子長期康復、護理開支。委託人經過深思熟慮,綜合自身精力、經濟壓力,同意孩子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承擔法定撫養費,同時保留完整探望權,持續履行母親監護義務。撫養權不是簡單爭搶,特殊兒童案件,要以孩子實際生存照料條件作為核心判斷標準,並非機械認為母親必須撫養孩子,一切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1. 平均分割公司應收賬款,由原告向被告支折價補償款;
法律難點: 公司應收賬款屬於夫妻共同經營產生的債權,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公司應收賬款?婚姻存續期間形成、可以確定實現的債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本案該筆應收賬款是兩家夫妻共同創辦企業經營形成,屬於婚內共同財產收益,我方主張對半分割該筆經營債權。
1. 平均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對外債權,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折價補償款;
2. 分割雙方名下夫妻共同銀行存款,,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折價補償款;
辦案難點: 男方實際經營公司,掌握主要資金,銀行賬戶資金絕大部分留存男方名下。我方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調取雙方銀行流水,固定存款證據,防止男方轉移婚內存款。
1. 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婚生子的保姆費;
實務考量: 唐氏綜合徵孩子日常需要保姆照料,該筆保姆費是婚姻存續期間為照顧特殊子女實際支出,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我方主張男方承擔該部分費用。
上述反請求提交法院之後,本案全部爭議焦點正式浮出水面:
第一,子女撫養焦點:特殊唐氏綜合徵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標準;特殊兒童未來康復照料的現實壓力;
第二,股權資產焦點:兩家有限責任公司,均為夫妻婚後共同創業設立,股權如何分割,兼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與《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
第三,債權資產焦點:公司經營應收賬款、夫妻對外普通債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式;
第四,存款動產:雙方名下大額銀行存款查明、分割,防範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其他特殊開支:孩子保姆費、女方離婚過渡期生活費補償。
四、辦案經過
本案財產類型複雜,涉及人身關係、婚姻家事法律、公司法交叉,又疊加特殊兒童撫養,唐雲虹律師團隊確定四大辦案思路,貫穿整個案件代理全過程。
思路一:尊重當事人心理變化,動態調整訴訟策略,家事案件切忌僵化代理
家事案件區別於普通商事案件,當事人情緒、認知會隨訴訟進程改變。本案最初委託人堅決不同意離婚,全部工作圍繞調解和好、應訴抗辯不離婚開展;經過一年訴訟,委託人心態發生轉變,接受離婚事實。我們沒有固守最初應訴方案,而是立刻重新梳理全部證據,變更訴訟方向,提起離婚反請求,全面主張財產分割權利。律師不能把自己的價值觀強加給當事人,不能一味勸導必須爭取撫養權,尤其面對特殊兒童,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綜合自身精力、經濟條件後做出的理性選擇,再結合法律給出專業建議。
思路二:窮盡調查手段,完整固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證據,不遺漏股權、應收賬款、對外債權
本案最大難點在於,絕大部分經營性資產掌握在男方手中,男方實際控制兩家公司,掌握公司財務、應收賬款、銀行賬戶。女方雖然共同參與創業,但並不掌握公司完整財務憑證。如果證據收集不全,會出現大量夫妻共同財產無法查明、無法分割的局面,直接損害委託人權益。
代理過程中,我們開展多維度證據調取:
1. 調取工商內檔,固定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證明兩家公司均系婚後夫妻共同創業設立,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取雙方全部銀行賬戶流水,梳理雙方名下存款明細,固定男方名下大額存款證據;
3. 收集公司業務合同、對賬材料,固定公司應收賬款金額;
4. 收集借條、轉賬記錄,固定夫妻共同對外債權;
5. 收集孩子病歷、診斷報告、保姆聘用協議、保姆費轉賬記錄,證明孩子屬於唐氏綜合徵特殊兒童,日常需要保姆照料,證實保姆費實際支出事實。
思路三:善用以訴促調,優先調解結案,避免判決帶來多重次生風險
對於企業家離婚案件,一味等待法院判決會產生諸多現實風險:公司股權評估審計耗時漫長,訴訟週期拉長;判決分割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會衝擊企業人合性,影響正常經營;本案有唐氏綜合徵特殊孩子,雙方激烈對抗的判決不利於孩子後續探望、照料,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我們堅持以訴促調,在完整證據鏈支撐下,藉助法院調解平臺持續開展多輪談判。調解不是無底線妥協,而是建立在證據充分基礎上,爭取一攬子解決方案,一次性把離婚、撫養權、撫養費、股權、車輛、房產、存款、應收賬款、對外債權、保姆費、生活費全部處理完畢,調解書具備強制執行力,避免後續再發生系列訴訟。
思路四:處理特殊兒童撫養權,嚴格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
很多人有固有觀念:離婚案件孩子應當判給母親。但本案婚生子是唐氏綜合徵特殊兒童,需要長期大額康復、護理開銷。撫養權歸屬,不簡單看性別,而是綜合經濟能力、照料條件、康復資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確立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已滿兩週歲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由法院結合雙方具體情況裁判。
本案委託人經過慎重考量,同意孩子由經濟條件更強的男方直接撫養,女方依法承擔撫養費,保留探望權。這不是放棄母親責任,而是理性權衡現實條件,最大限度保障特殊孩子未來生活質量。在談判調解過程中,我們同時重點關注:撫養費支付期限、孩子保姆康復開支、女方探望權落實,確保即使撫養權歸男方,女方仍然充分行使監護探望權利。


五、調解博弈、談判交鋒,最終調解結案
本案歷經多輪調解博弈。男方一開始對應收賬款、對外債權、大額存款分割存在牴觸,認為公司經營風險高、應收賬款不一定能收回,不應在離婚案件中分割;對保姆費、生活費也拒絕承擔。
我方律師結合法律規定逐條反駁:
1. 兩家公司均為婚後夫妻共同打拼設立,經營產生應收賬款屬於婚姻存續期間確定的婚內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參考北京高院婚姻糾紛參考意見,婚姻存續期間形成、可以確定實現的債權,離婚後實際取得的,屬於婚內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2. 婚姻存續期間為照顧特殊子女產生的保姆費,屬於家庭共同開支,理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3. 男方存在婚內出軌重大過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其他重大過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分割財產應當按照照顧女方、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判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4. 如果雙方拒絕調解,法院將正式啟動司法審計、股權評估程序,訴訟週期會進一步拉長,企業經營也會受到訴訟程序的負面影響。
在承辦法官主持下,經過多輪談判,雙方權衡訴訟利弊,最終就全部離婚爭議達成完整調解方案,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全部糾紛一次性了結。
本案最終調解結果完整處理了股權、應收賬款、對外債權、存款、特殊子女保姆費、生活費,既妥善安排唐氏綜合徵孩子撫養事宜,也充分維護我方委託人財產權益,實現接受離婚前提下的利益最大化,避免曠日持久的開庭、審計、股權評估程序,做到案結事了。
七、唐律說法
本案是深圳非常典型的共同創業夫妻離婚案件,疊加特殊兒童撫養,案件辦完之後,有很多實務思考,可以給面臨同類困境當事人提供啟示。
啟示一:企業家婚姻,家庭財產和公司資產容易混同,要重視證據留存
很多夫妻共同創業,公司經營收益用於家庭生活,但非經營一方不參與日常財務管理,公司合同、銀行流水、應收賬款憑證全部掌握在另一方手中,一旦離婚面臨舉證難。建議婚姻存續期間非經營一方應有意識留存公司工商資料、重大業務合同、分紅記錄;發現婚姻裂痕儘早委託律師,利用調查令調取銀行流水、公司財務資料,防止對方隱匿、轉移存款、股權、應收賬款。
啟示二:涉及特殊殘障子女離婚案件,撫養權切忌非爭不可的固化思維
大眾普遍認為患病孩子應跟隨母親生活,但唐氏綜合徵等特殊殘障子女終身需要康復、護理、保姆,經濟壓力巨大。撫養權歸屬法律標準是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不是機械歸母親。當事人應客觀評估自身身體、精力、經濟承受能力,理性選擇撫養權。不直接撫養不等於放棄監護權,依然享有探望權、履行父母義務。盲目爭奪撫養權而無力承擔照料壓力,反而不利於特殊孩子成長。本案委託人經深思熟慮,把孩子交由經濟實力更強的男方直接撫養,自己承擔撫養費並保留探望權,是理性選擇。
啟示三:離婚案件以訴促調不是妥協,是複雜財產案件最優解之一
很多當事人認為打官司一定要拿到判決書才算勝訴,但對於有多家公司、大額債權債務的離婚案件,判決會帶來審計、評估、上訴,訴訟週期長達兩三年,企業持續處於訴訟風波也會衝擊經營。調解書與判決書具備同等強制法律效力,調解可一次性打包處理離婚、撫養權、股權、存款、債權、補償,約定過戶、付款時間、違約責任,實現案結事了。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證據充分基礎上,先固定完整證據再開展談判,才能爭取有利結果。
啟示四:婚內出軌不等於淨身出戶,但屬於分割財產的重要考量因素
很多當事人認為對方出軌法院就可判決淨身出戶,司法實務中單純出軌在無轉移財產前提下極少判決淨身出戶。但出軌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其他重大過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應照顧無過錯方,無過錯方還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過錯是談判調解的重要籌碼,律師可結合過錯事實推動對方在財產分割層面讓步。
啟示五:離婚分割公司應收賬款,應當預判回款風險
應收賬款只是賬面債權,存在客戶拖欠、壞賬的風險。如果離婚判決直接分割債權份額,後續回款拿不到,還需要另行起訴債務人。所以調解時優先爭取由實際經營公司一方支付折價款,將回款風險歸於經營方,對非經營一方更加有利,本案調解方案就體現這一思路。
啟示六:家事律師要兼顧法律專業與心理疏導,策略隨當事人心態動態調整
家事案件不同於普通商事案件,當事人情緒波動大,本案當事人從堅決不離婚到接受離婚前後歷時一年。律師不能用一套方案走完全部案件,要持續關注當事人心理變化,根據真實意願動態調整代理策略。法律是工具,最終目的是在法律框架內實現當事人真實訴求,兼顧未成年人權益保護。
八、結語
二十年攜手打拼,從一無所有到積累豐厚家業,卻沒能抵擋住婚姻裂痕。離婚對任何家庭都是沉重結局,家中還有特殊兒童時影響更為深遠。本案中我們前期盡力促成婚姻修復,當婚姻無可挽回後,轉而幫助當事人理性面對離婚,通過完整證據組織、多輪調解談判,在保護特殊子女權益前提下實現財產權益最大化。婚姻家事案件不僅是法律條文的機械適用,更是法理與情理的交織。面對企業家離婚、特殊兒童撫養這類複雜案件,律師既要精通婚姻家事法律,也要懂公司法、理解企業經營現實,還要共情當事人情感困境。調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在證據支撐下尋找多方利益平衡點,既維護委託人合法財產權益,也儘可能降低離婚對特殊孩子的傷害,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六、案涉法律法規索引
(一)子女撫養權、撫養費相關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離婚消除。離婚後不滿兩週歲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尊重其真實意願。
2.《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週歲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隨其生活對成長有利等情形,可予優先考慮。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撫養費數額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父母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百分之五十。
律師解讀: 特殊兒童撫養,法律無單獨條文規定唐氏子女,裁判核心仍是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撫養費除基本生活費外還應考慮康復、護理、保姆等特殊實際開支。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股權分割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受贈財產(除確定只歸一方外)等,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處理權。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判決。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因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男方婚內出軌,屬於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其他重大過錯情形,分割財產應照顧無過錯女方權益。
(三)婚內債權、應收賬款分割裁判參考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42條【債權確定時間與性質認定】:婚前一方享有的確定可實現的債權,婚後實際取得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並確定可實現的債權,離婚後實際取得的應認定為婚內財產。
實務提示: 應收賬款不等於現金,存在壞賬風險。調解時可由持有公司一方支付折價款,把未來回款風險歸於經營方,這是本案調解方案的價值所在。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離婚分割實務提示
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兼具財產屬性和《公司法》上的人合屬性。離婚時既可分割股權份額,也可一方持有股權、向另一方支付折價補償。訴訟中雙方對股權價值無法達成一致的,需啟動司法審計評估,週期長、成本高。調解結案可避開審計評估,雙方直接約定股權歸屬與折價款,是企業家離婚案件的優選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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