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6-08-31閱讀量:次
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
婚姻家事糾紛(調解/訴訟)實戰專家
十年專注·大宗財產類 婚姻家事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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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期,90後企業家孫宇晨起訴知名演員景甜及其父母、要求返還三千餘萬元彩禮一事引發全網熱議。二人曾交往談婚論嫁,卻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交往過程中發生巨額資金往來,雙方情感破裂分手之後,昔日戀人走向法庭,三千餘萬款項的定性與返還問題成為案件核心爭議點。
這場流量與法律交織的糾紛撕開現實婚戀中的一大法律痛點:戀愛談婚論嫁階段,情感的期許不能等同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沒有一紙婚姻登記的加持,大額財產給付的後果,全部要交由法律規則評判。
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唐雲虹律師,從業十年深耕婚姻家事領域,已承辦近千宗婚姻家事案件,涉案標的累計逾 60 億元,業務覆蓋全國,積累了大量訴訟與調解實操經驗,辦案成效廣受客戶認可。本次她將結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為我們拆解本案背後婚約財產、戀愛贈與的法律盲區與現實風險。
一、案件回顧
2026年8月27日,孫宇晨代理律師張起淮發布案件事實說明,確認孫宇晨因財產爭議提起訴訟,涉案標的三千餘萬元,案件已依法立案,原告方同時申請了財產保全。案件受理後,景甜方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目前該異議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本案尚未進入實體審理階段。
幾乎在同一時間,孫宇晨在社交平台發布長文《我的女友景甜》,曝光大量戀愛交往細節,文末標註「本文純屬虛構」。景甜隨後發文回應:「我過去,現在,未來,都不會為錢出賣我的愛情,更不會出賣我的靈魂。我依然相信愛情,我依然眼光不行,我依然智慧欠奉。但我相信法律,相信善良,相信終究會有的正義和公平。」景甜工作室則發布嚴正聲明稱:「聲譽是藝人的生命,也是藝人的軟肋。但我們有勇氣對以藝人聲譽為要脅的碰瓷行為說不。秉承相信法律,一切遵從法定程序的原則,我們無意佔用公共資源,一切交給法院處理。」
一邊是曾經談婚論嫁的親密戀人,一邊是高達三千多萬的巨額財產訴求。大眾的情感認知陷入分裂:有人認為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大額錢款,分手理應返還;也有人認為,戀愛期間自願轉帳贈與,分手之後不該反悔索回。而在法律視角之下,既不能單純以情理道德判斷錢款歸屬,也不能簡單套用「沒結婚就必須全額退錢」的民間認知,一切回歸法律要件與證據事實。

二、法理辨析:彩禮的法律性質與返還規則
大眾常以「戀愛贈與」或「分手補償」來理解類似糾紛,但結合我國現行法律,這是典型的認知誤區。「3000萬彩禮之爭」的核心法律問題,正是彩禮的法律定性及其返還規則。
(一)彩禮的法律性質:以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後,因要求返還產生的糾紛適用該解釋。彩禮在法律上被定性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當婚姻未能締結時,所附條件不成就,給付方可依法主張返還。
(二)彩禮返還的法定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了彩禮返還的三種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本案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屬於第一種法定返還情形。
如果三千餘萬元被法院認定為彩禮,在雙方未登記結婚的前提下,法院支持返還,但也不代表必然判決全額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三、彩禮與戀愛贈與的核心法律差異
戀愛交往中,一方出於情感示好,自願向另一方轉帳、贈與財物,沒有明確綁定結婚的條件,屬於普通贈與合同。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財產交付完成,贈與行為生效,分手後給付一方無權要求返還。本案中,如果被告方舉證證明該三千多萬屬於戀愛期間無條件的情感贈與,並非彩禮,那麼孫宇晨的返還訴求就缺少法律基礎。本案的核心爭議本質就是證據博弈:原告需要舉證證明該筆錢款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性質附條件贈與;被告則可以舉證證明屬於戀愛無償贈與。案件尚未開庭,哪一方證據能夠被法庭採信,將直接決定案件走向。

四、普法啟示:婚約階段如何規避大額財產法律風險
這起天價婚約財產糾紛,給所有正在戀愛、談婚論嫁的當事人敲響法律警鐘。愛情可以純粹感性,但大額財產往來,必須做好法律層面風險防控。在法律服務過程中,唐雲虹律師一貫主張法律風險應當前置管理,比起糾紛爆發之後再打官司補救,事前做好規劃與防範才是更優選擇。因此,唐雲虹律師結合現行《民法典》中涉及婚姻財產、贈與、婚約的相關規定,面向有婚戀財產往來需求的廣大市民,梳理總結出了三條實用的法律風險防控建議:
(一)區分彩禮與普通贈與,重要款項留存完整書面證據
如果給付錢款的性質屬於彩禮,轉帳備註可以直接寫明「彩禮」,同時保存雙方談論訂婚、結婚事宜聊天記錄,留存轉帳憑證。如果是戀愛期間普通贈與,也可以通過聊天記錄明確,該款項屬於無償贈與,不附帶結婚條件。
切忌口頭約定一切,不要依靠雙方的感情信任替代書面證據。一旦後續雙方感情生變,聊天記錄、轉帳備註、錄音等,就是法庭認定事實最重要依據。
(二)大額資金給付,可簽訂書面財產協議
對於數額巨大的資金往來,雙方可以簽署書面協議,寫清款項金額、給付目的,明確:該筆款項屬於彩禮(附結婚生效條件,婚約解除如何處理),還是無條件贈與。協議雙方簽字留存,避免日後雙方各執一詞。
即便雙方感情很好,簽署協議不等於不信任,而是提前劃定財產邊界,避免感情破裂之後對簿公堂,減少互相撕扯。
(三)理性看待婚戀財產給付,分清無償贈與和附條件贈與
無償贈與,通常是指戀愛期間為表達或增進感情而進行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以及在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或禮金。例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寓意的轉帳,或是日常請客吃飯、購買普通衣物等。這類給付屬於維繫感情的自願處分行為,一旦財物交付,贈與即告完成,分手後給付方無權要求返還。
相反,附條件贈與則是指以締結婚姻為明確目的的大額財物給付,如彩禮、購房款或親屬代為支付的大額款項。這類給付數額往往遠超日常情感表達的合理範疇,暗含著對未來共同生活的期待。在法律上,這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當雙方最終未能步入婚姻殿堂、締結婚姻的目的落空時,贈與條件無法成就,受贈方繼續佔有該款項便失去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返還。
此外,發生糾紛之後,要尊重司法程序。民事訴訟中,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之前,任何一方的單方說法都不等於法律事實,不應當藉助網絡輿論,洩露對方私密信息,以輿論施壓代替法庭審判,否則還可能產生名譽權侵權的法律風險。

五、唐律說法
孫宇晨訴景甜三千餘萬財產糾紛,是一場流量喧囂之下極具現實參考意義的家事法律樣本。愛情可以不問得失,但財產需要恪守規則。無論是普通普通人還是公眾人物,在談婚論嫁階段,都要認清一個現實:戀愛、婚約不等於婚姻,沒有婚姻登記,就不存在夫妻之間法定財產制度的保護。
情感的承諾無法替代法律的保障。事前做好證據留存、明確財產性質,遠比感情破裂之後再去訴訟維權更加重要。唯有把財產的約定落在紙面、留存證據,才能讓感情回歸情感本身,避免昔日的相愛,最終演變成法庭之上的互相博弈。

六、 法律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十年專注·大宗財產類 婚姻家事法律服務,離婚繼承家事糾紛(調解/訴訟)實戰專家,是廣東粵港澳大灣區[深圳本土]-專業法律服務的影響力品牌之一,更是知名跨境離婚繼承領域調解、訴訟實戰標杆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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