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3-07-28閱讀量:次
案情簡介
《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可繼承父或母遺產,作爲原配子女如何保障自身的利益?
此前,毛先生找到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原來他在幾個月前發現自己年過花甲的父親在外居然有一個將近七歲的兒子,而毛先生父親名下有其和母親共有的位於深圳市寶安區某街道的小產權樓房兩棟。
毛先生及其母親、妻子擔心相關財產落入七歲的非婚生子手中,尋求深圳公證處予以公證被拒後尋求道華律師幫助。

辦案經過
在處理該委託過程中,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小產權房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約定俗成的稱謂,它未辦理相關證件,也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小產權房的買賣行爲不受法律認可與保護,公證處也不對涉及小產權房的處分作公證。
第二、已經訂立的遺囑也可以隨便更改,只要是訂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個人財產處分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撤回、修改或者重新訂立一份遺囑。
對此,道華律師經過評判分析,做出了一個更適合毛先生家情況的方案——爲其父母訂立婚內協議,然後以母親的名字訂立自書遺囑。
首先,道華律師爲毛先生父母起草婚內協議,將兩棟小產權樓房的產權約定屬於毛先生的母親。這樣其父親便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次,再由其母親訂立遺囑,載明自己百年之後由毛先生個人繼承該房屋。此舉規避了毛先生父親可能會隨時改變遺囑的可能,並且因其母親同意房屋日後歸屬於毛先生,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也解決了小產權房歸屬無法到公證處備案的困境。
案件結果
爲毛先生一家起草、訂立《婚內協議》和《遺囑》,確保了其父母名下兩棟小產權樓房的歸屬,避免毛先生父親去世後非婚生子要求繼承該遺產的情況,保障了毛先生及其母親作爲原配及婚生子的相關利益。
道華律師·講法論道
根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樣的一切權利,並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或者歧視。
那麼此時,作爲婚生子女及原配應當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又如何保障該方案持續有效,不會因吹了新的“枕邊風”而改變呢?
因“小產權房”的產權歸屬不能進行公證,如何確保該房屋由毛先生全部繼承。本案道華律師提供的方案不僅保障了作爲原配妻子毛先生的母親和婚生子毛先生的權益,同時保障了毛先生個人的財產權益,毛先生母親遺囑中載明該小產權房作爲遺產,由毛先生個人繼承,並非其夫妻婚內共同財產。
本案對如何確定小產權房的歸屬、如何保障婚生子女的權益及如何在婚姻關係中保障個人利益等問題均提供了實踐價值和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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