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3-07-20閱讀量:次

案情簡介
原告(我方當事人)父母1994年登記結婚。原告1999年12月出生。原告出生後,其父母發生感情糾紛,被告(原告父親)將母女倆趕出家門後,失聯。自此,父母正式分居,原告母親單獨一人帶着原告在老家生活。
期間,原告母親多次提出帶原告回深生活和學習,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生活、教育、醫療等撫養費用,均被拒絕。
一直以來,被告都有穩定的工作、收入及投資收益,並將與原告母親共有的房產長期出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經常給婚外第三者送貴重的首飾、衣物等,甚至給婚外第三者購買多套房產,但是卻從未支付過原告的撫養費。離婚時,被告也不願意支付孩子之前的撫養費用。
焦點問題
1、原告現已成年,其追索未成年期間的撫養費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2、被告是否應當支付原告未成年時的撫養費?
法院認爲
一審法院認爲: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依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立法目的,父母負擔子女的撫養費主要是爲了維持未成年及不能獨立生活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其基本生存和受教育的權利,確保其可以健康成長。因此,撫養費的法律性質不同於普通的債務。當子女成年後,支付撫養費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子女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進行追索。本案中,原告現已成年,且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屬於法律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原告要求父親支付其年滿18週歲前的撫養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爲:
本院認爲,本案爲撫養費糾紛,請求支付撫養費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案上訴人(原告、我方當事人)向其父親請求支付其未成年期間的撫養費,其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實體審查。雙方均確認上訴人自2001年2月起隨其母親在老家生活,而被上訴人(被告、父親)一直在深圳生活,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當支付其未成年期間的生活費、教育費等撫養費用,理由成立。……上訴人2001年2月回老家生活時年僅兩歲,至其年滿十八週歲時止共計16年,該期間其在老家學習、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物價水平逐年不同,綜合考慮16年間的平均消費水平,結合被上訴人自述的收入情況,認定被上訴人應當按照每月1500元的標準向上訴人支付撫養費,因此,被上訴人應當支付的撫養費共計288000元。
案件結果:我方勝訴
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1、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5 民初***號民事判決;
2、被上訴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支付撫養費288000元。
辦案律師結語
本案是一起十分典型的成年子女向父母追索未成年時期的撫養費的案件。父母分居多年,母親獨自一人撫養孩子長大,父親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不僅沒有給予任何的情感關愛,甚至連撫養費都沒有支付。這樣的情況,從孩子出生持續到成年,讓人感慨。
在實踐中,孩子年幼時,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需要獨自一人照顧、陪伴孩子,同時以一己之力承擔孩子的撫養費,此時,對於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來說,很難有時間、精力,代理孩子向另一方主張撫養費,只能留待孩子成年後,再讓其自行向父或母追索。此時,往往面臨一個難題,已經成年的子女,是否能夠向父母追索撫養費?該問題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也是本案件之所以成爲典型的根本原因。
爲此,在訴訟過程中,我們從情理和法理角度進行多番的深刻論述,最終,二審法院認可我們團隊的觀點,從而認定,成年子女向父母追索其未成年期間的撫養費,符合法定條件。
父親明明有撫養能力,但是卻常年不聞不問,再加上看着母親獨自一人撫養自己長大所承受的艱辛,憤怒、不甘、隱忍等各情緒交織,孩子容易對父親產生憤恨心理,從而衝動處事,此時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是很有必要的。在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下,通過合法的途徑,向不承擔撫養責任的父親追索撫養費,是一種明智的做法。當然,孩子的母親保留了其成長過程中的學習、生活等記錄資料,也爲孩子能爭取到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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