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原、被告於1996年登記結婚,1997年生育兒子顧某乙。2003年6月,原告向本院起訴離婚,本院作出(200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兒子顧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1997年4月,原告向深圳市住宅局購買了福榮路XX村XX棟XXX房產,購買價格97307.3元。原告提供的產權證載明登記份額爲原、被告各1/2,爲非市場商品房。
審理過程:
本案中,原告明確要求確認XX村XX棟XXX房產的使用權歸其所有,不同意處理該房產的所有權;原告稱該房產是原告單位分配的福利房,購房款由原告交清,且結婚期間家庭開支系原告承擔,被告存在過錯,未照顧家庭及撫養小孩,據此主張該房產使用權歸其所有;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其表示房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如果要取得該房產使用權,則要求原告按每月2225元,使用30年的標準一次性補償被告,原告不同意被告該主張。
原告訴稱,原、被告於10年前在福田法院起訴離婚,由於當時無法聯繫被告,福田法院以缺席方式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係,離婚時XX村XX棟XXX房產未做任何分割。現被告回深圳要強行進入XX村XX棟XXX的房產,現請求判令:1、位於XX村XX棟XXX的房產使用權歸原告所有;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對XX村XX棟XXX房產享有同等權益,如果原告要求全部佔有該房產權益,應當補償被告相當於全部房產權益一半的價值,所補償資金應當滿足被告租房或買房所用。
裁判結果:
位於深圳市XX村XX棟XXX房產(深房地字第××號)處分所有權前的使用權歸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每月補償被告顧某甲2000元(從2013年11月起補償至房產所有權處分時止,於每月15日前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費2233元(已由原告預交),由原告負擔1116.5元,被告負擔1116.5元。
律師評析:
結合本案案情來看,本案涉案房產XX村XX棟XXX系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房產登記份額爲原、被告各1/2,該房產應爲原、被告夫妻共同房產。該房產是原告通過其單位購買的福利房,有“綠本”房產證,應當認定原、被告對該房產取得了所有權。
同時進一步來看,在本案中原告不同意處分房產所有權,故法院對該房產的所有權歸屬不予處理。雖然對於所有權未作處理,但是對於房屋使用權來講,本案中原告主張涉案房產使用權歸其所有,因該房產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法院根據房屋具體使用情況。據此判定該房產處分所有權前的使用權歸原告,又因涉案房產爲夫妻共同房產,原告應就使用該房產給予被告相應補償。關於補償的標準,法院參照涉案房產所在片區目前的市場租賃價格,酌定原告每月補償被告2000元至該房產處分所有權時止。在離婚訴訟中,房產作爲離婚財產分割常見標的,對於具體房屋性質、權屬以及使用情況都會影響到最終的分割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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