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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華案例評析 | 離婚後,離婚協議依舊有效

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3-07-20閱讀量:

案情簡介

2005年8月3日,男方許某某與女方喬某某登記結婚;

2007年5月,婚生子許某青出生;2010年7月3日,雙方因感情破裂在深圳市某某區民政局辦理離婚,兒子撫養權歸女方。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婚後購置的房產A歸男方所有,房產B歸女方所有,另男方再向女方支付房屋補償款100萬元,於當年12月前結清。

2011年3月,據《離婚協議》原定男方應付款的時間已過3個月,但女方仍未收到款項。女方曾多次催促,但男方卻以經濟困難等各種理由拖延,甚至辱罵女方,稱女方以離婚爲由欺詐錢財,之後再不接電話。

2011年4月,女方接到深圳市寶安區法院的訴訟文書,對方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向女方支付100萬元補償款的內容。

2011年5月,女方找到本團隊,希望得到本團隊幫助,公平公正處理此事,並要求男方依據《離婚協議》支付相應款項。

本案焦點

離婚後,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能否再變更或撤銷?

案件結果:我方勝訴

法院依法支持我方訴求:

1、責令男方依據《離婚協議》約定,向女方支付人民幣100萬元;

2、駁回了男方全部訴訟請求。

小結

1、請求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中所涉及的財產分割條款、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要注意有一年的除斥期間限制。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此期限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或延長。提出變更或撤銷離婚財產分割條款,應當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否則,超過除斥期間,要承擔可能被駁回訴求的後果。

本案中,男方在離婚後一年內起訴,未超過除斥期間;而法院最終駁回男方訴求的理由在於,男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實務上,要想舉證證明離婚時存在欺詐、脅迫情形並不容易,故雙方一旦簽訂離婚協議,很難再推翻。

筆者在此亦鄭重告誡各位讀者:離婚非小事,協議要看清,簽字需慎重,日後難變更。

2、對於離婚時未分割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任一方發現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財產的,可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期間請求分割婚內資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若出現法定事由,如一方通過隱藏、轉移等方式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負有的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疾但對方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等特殊情形的除外。

附:參考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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