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3-02-22閱讀量:次

案情簡介
原告與被告於1985年XX月X日在香港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羅X民,一女羅X儀,被告於1991年出資在深圳市寶安區XX街道XX社區XX花園X巷X號建了1棟3層房屋(以下簡稱房屋1)。2002年12月28日,原告以100%產權人身份,按照《深圳市XX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實施辦法》,將房屋1申報在原告名下,申報號碼:TX-1XXX-A0XXXX。被告於1994年在深圳市XX區XX街XX號建1棟2層房屋(以下簡稱房屋2)。2006年2月22日,原、被告經香港法院判決離婚。其子羅X民已成年,其女羅X儀由原告撫養,被告負擔撫養費。雙方離婚時未對上述兩棟房屋的分割問題簽訂書面協議。離婚後房屋1由原告收租,房屋2無人使用。2006年8月30日,被告取得房屋2的房地產證(深房地字第5XXXXXXX號)。被告爲100%權利人,房屋登記價爲24XXXX元。
後雙方因財產分割問題產生糾紛,原告起訴要求分割房產,被告委託後經律師團隊研討後總結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爭點是:(1)原告是否通過贈與方式取得了房屋1產權;(2)原告請求分割房屋2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於管轄權問題
針對香港婚姻中涉及到深圳房產的部分,起訴時的管轄權尤爲重要,在本案中原被告因離婚後不動產分割關係而產生糾紛,因該不動產位於中國內地,而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係,均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且我國法院受理的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糾紛亦適用我國法律,故本案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
關於房產分割問題·房屋1
房屋1本系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興建,該房屋應爲原告與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而在原被告離婚後,被告並未提出分割房屋1,則是順應當時房屋1和房屋2產權登記的現狀,確認原告分得房屋1的事實,原被告對房屋1的處分行爲應視爲雙方對共同財產分割的整體處分行爲。
關於房產分割問題·房屋2
關於原告請求分割房屋2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問題。在這一點上,我國婚姻法有着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本案原被告離婚時,其子女撫養問題已經香港法院判決處理;其共同財產應爲房屋1和房屋2,雙方並未對兩棟房屋的分割問題作出書面協議。而從離婚時雙方控制房屋的現況來看:原告已以100%產權人身份,按照深圳市XX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的程序,將房屋1申報於其名下;被告亦以100%產權人身份辦理房屋2的產權證,並於2006年X月XX日取得房地產證。
以上案件事實說明,雙方雖未就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簽訂書面協議,但對各自分得一棟房屋的事實是默認的;且從房屋1和房屋2的所處地段看,房屋1的價值遠高於房屋2的價值,雙方對兩棟房屋的處分並不損害原告的利益,根據所持財產的具體情況,已經體現了雙方在分割共同財產利益上的平衡。因此原告在已經分得房屋1的情況下仍要求分割房屋2有悖於公平原則,因此本案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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