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1-08-22閱讀量:次

案情簡介
原(女方)、被告在親友撮合下相親,後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陳某乙,現年14週歲,一直跟原告生活。因在婚前瞭解較少,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在親友催促下,倉促結婚;婚後,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無法溝通,長期處於冷戰狀態;且男方在婚生子年幼時尚有對原告實施家暴等情形。後被告即已離家在外居住,雙方自此分居至今。現原、被告感情確已破裂,無繼續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並將財產予以分割,將子女撫養權判予原告。
審理過程
被告陳某甲辯稱,第一,原、被告長期分居,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離婚;第二,婚生小孩曾由被告家人撫養,關於撫養權的歸屬,被告希望徵求婚生子小孩的意見;第三,涉案的兩套房產,現就該兩套房產及另外婚內的兩套房產亦要求合法分割:1.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羅沙路惠某花園X棟XXX房。該房產爲被告婚前個人獲得的安居房,後由被告獨自承擔銀行按揭,於婚後換證,換證後登記爲原、被告各佔50%份額,該房產款項已付清;2.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翠竹路某園九州閣XXX號房產,該套房產購買於婚後,登記在被告名下,該房款已付清;3.位於深圳市羅湖區愛國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園B棟X-B房,該房產購於婚後,登記在原告名下;4.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田貝四路某閣XXX房,該房產購於婚後,登記在原告名下。被告同意離婚,並請求依法分割婚後共同財產。
法院就本案相關事實情況進行審理:
1、結婚時間及生育子女情況:原、被告雙方於××××年××月××日在深圳市羅湖區民政局登記結婚,於××××年××月××日生育兒子陳某乙。
2、是否存在可准予離婚的情形:被告同意離婚。
3、影響子女撫養的情形:原、被告的兒子陳某乙已經年滿14週歲,其表示願意與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表示尊重兒子的意願。
4、影響子女撫養費的情形:原、被告的兒子陳某乙現在深圳學習生活。原告現在已經退休,每月3000多元的退休工資。被告主張其每月工資爲8000多元,原告不予確認,申請調取被告的工資收入情況。被告的工作單位出具《證明》,證實被告稅前收入爲8925.7元。但原告對該證明不予確認。被告同意每月支付撫養費2500元。
5、屬於夫妻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財產情況:原告主張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翠竹路某園九州閣XXX號房產、深圳市羅湖區羅沙路惠某花園X棟XXX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被告確認深圳市羅湖區翠竹路某園九州閣XXX號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張深圳市羅湖區羅沙路惠某花園X棟XXX房爲其婚前個人財產。深圳市羅湖區翠竹路某園九州閣XXX號房產現登記在被告名下,雙方確認房產現價值爲1,700,000元,原告主張房屋的所有權。深圳市羅湖區羅沙路惠某花園X棟XXX房現登記在原、被告雙方名下,各佔50%的份額,雙方確認房產現價值爲2,500,000元,被告主張房屋的所有權。被告主張位於深圳市羅湖區愛國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園B棟X-B房、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田貝四路某閣XXX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告確認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田貝四路某閣XXX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張深圳市羅湖區愛國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園B棟X-B房爲其婚前個人財產,該房產於婚前購買。深圳市羅湖區愛國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園B棟X-B房、深圳市羅湖區田貝四路某閣XXX房現登記在原告名下。雙方確認深圳市羅湖區田貝四路某閣XXX房現價值爲2,000,000元,原告主張房屋的所有權。
6、屬於夫妻一方所負或者共同所負的債務情況:原、被告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法院判決
一、准許原告叢某與被告陳某甲離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陳某乙由原告叢某撫養,被告陳某甲須自本判決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2500元,至小孩年滿18週歲爲止。
三、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羅沙路惠某花園X棟XXX房歸被告陳某甲所有,原告叢某須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配合被告陳某甲辦理過戶手續。
四、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田貝四路某閣XXX房歸原告叢某所有。
五、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翠竹路某園九州閣XXX號房產歸原告叢某所有,被告陳某甲須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配合原告叢某辦理過戶手續。
六、原告叢某須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被告陳某甲房屋補償款600,000元。
七、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道華律師評析
綜合本案案情可確認原、被告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亦同意離婚,法院通常情況會予以判決離婚。道華律師重點就離婚後撫養費及財產分割問題展開評析:
一、撫養權問題:
雙方的婚生子陳某乙已經年滿14週歲,其表示願意與原告共同生活。在審理撫養權糾紛時,法院會綜合子女的年齡、教育事實、雙方的經濟情況、子女的意願及雙方父母是否有協助撫養等情況予以判定。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了子女的意願及教育情況,判決陳某乙由原告撫養。但,原告主張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0元,經法院查證,被告月工資稅前收入約9000元。原告雖對被告單位出具的證明不予確認,但並未提交相反證據,因此,法院依法對該證明予以採信。而關於撫養費金額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因此,法院酌定被告每月須支付撫養費2500元,至小孩年滿18週歲爲止,對原告請求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房產歸屬問題:
1、原告主張深圳市羅湖區羅沙路惠某花園X棟XXX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不予確認。道華律師認爲該房產雖然是被告婚前購買,但婚後換證時已經登記在原、被告兩人名下,雙方各佔50%的份額,因此,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處理。鑑於雙方均確認該房產現價值爲2,500,000元,而被告主張房屋的所有權,因此該房產歸被告所有,但被告須支付原告房屋補償款1,250,000元,原告應配合被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2、雙方確認深圳市羅湖區田貝四路某閣XXX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產現價值爲2,000,000元,原告主張房屋的所有權,因此該房產歸原告所有,原告須支付被告房屋補償款1,000,000元。
3、被告主張位於深圳市羅湖區愛國西路布心南路某花園B棟X-B房爲夫妻共同財產,但該房產實際爲原告婚前購買,因此該房產應當歸屬於原告所有。
4、原、被告確認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翠竹路某園九州閣XXX號房產爲夫妻共同財產,現價值爲1,700,000元,原告主張房屋的所有權,因此該房產歸原告所有,但原告須支付被告房屋補償款850,000元,被告應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綜上,對於夫妻共有的財產,一方主張歸其所有,則應當補償對方所佔份額。故,原、被告互相須支付的房屋補償款相抵扣後,原告仍須向被告支付房屋補償款600,000元。
三、關於本案中原告所稱有家暴情況,但並未能提交證據,故而無法舉證證明有家暴事實發生。律師提醒:遭遇家暴時,應及時用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積極保留證據,必要時報警處理,警方的立案憑據也可作爲證據使用,並保留相關診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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