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2-06-22閱讀量:次

案情簡介
馮某與黃某在深圳工作認識後不久便確認戀愛關係,雙方並沒有互相進行深入的瞭解,加之都到了三十多歲的年齡,很快草率結婚。結婚後,馮某對黃某的工作及家庭背景都不清楚,馮某曾多次提出到黃某工作單位看看,但均被黃某拒絕。後,馮某因工作關係調到惠州工作了一段時間,雙方聚少離多,因此並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
婚後,夫妻二人於深圳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黃某名下,並以黃某名義向建設銀行申請了38.8萬元的按揭貸款。但從2009年1月起,黃某便離家出走,從此便無法與其取得聯繫,其亦不再支付銀行按揭款。黃某離家之時,馮某正在惠州工作,並不知情,後在銀行的催促下,馮某不得已只得每個月存2000多元按揭款到黃某的供樓賬戶並還款至今。2010年5月,黃某在建設銀行的信用卡欠款逾期未還,因該銀行找不到黃某而通過申請書上的聯繫人找到馮某。無奈,馮某代其還信用卡賬單。此後,馮某嘗試與黃某在的家人進行聯繫,但其家人也回覆說無法聯繫馮某。經過漫長時間的尋找,最終馮某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向法院主張婚內所購買房產的所有權。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後,判決准予雙方離婚,雙方於婚後購買,登記在黃某名下的房產馮某所有。黃某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助馮某辦理上述房產過戶登記手續。而馮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黃某黃某房屋總價40%的補償款。
道華律師評析
一、如何證明對方已經下落不明,導致雙方分居長達二年以上,符合離婚條件呢,看看本案當如何舉證證明?
證據一:《報案筆錄》及受理報警登記回執。馮某向深圳市公安局桂園派出所報案稱其和黃某已失去聯繫三年,現要跟黃某離婚,但找不到人,故來派出所報警。該派出所對馮某作了一份《報案筆錄》並進行受理報警登記。證據二:社區開具的《證明》。內容爲黃某近兩年沒有都沒有居住在夫妻所購買的房產中,該房一直由馮某單人居住;證據三:因黃某另有涉案,法院出具的《告示書》。該份告知書中系因某地產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訴黃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在房產處張貼告示書,並載明該案送達時,在涉案房產處無人簽收。
綜合上述證據,法院認定雙方已經分居滿兩年的事實,准予離婚。
二、房屋所有權歸屬應當如何確定?
該房屋因於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雖登記在黃某名下,且以黃某的名義申請並償還貸款,但不影響認定該房產爲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如何分配該房產呢?
雙方分居已滿兩年,鑑於馮某近兩年來一直在涉案房產中居住,並根據馮某提交的涉案房產首期款的發票,償還房貸的銀行憑證、存摺等證據可證明馮某在雙方分居期間對該房產的投入較大,結合房屋居住情況及照顧女方權益原則,該房產應歸馮某所有,黃某應協助馮某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房屋份額的認定應爲馮某佔60%,黃某佔40%,故馮某僅需向黃某支付40%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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