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ic Cases

越来越多的团队经典成功案例,是我们团队努力的回馈

首页 > Classic Cases > Inheritance

Shenzhen Professional Inheritance Dispute Lawyer Tang Yunhong Discusses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 of the Fosterer and the Judicial Recognition of the Agreement's Effectiveness

Author: Dao Hua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FirmDate: 2026-04-08Reads:times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

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唐云虹律师,深圳十大离婚律师推荐,十大继承律师推荐, 粤港澳大湾区专业离婚官司、遗产继承诉讼律师,知名大宗财产家族律师,海量胜诉成功案例,特别擅长处理:疑难财产分割/法院诉讼、上市公司股权/基金/股票分割、房产、深圳小产权房/农民房、土地、厂房、虚拟货币资产、涉香港离婚财产分割、婚内/离婚财产协议、税务筹划、债务隔离、离婚财产转移、涉外籍遗产继承、遗嘱公证、遗嘱/法定继承纠纷诉讼、遗嘱订制和效力认定、旧改拆迁、民刑交叉、跨境协同等。服务区域:广东 深圳 福田 香港 澳门 海外 广州 中山 珠海 佛山 惠州 东莞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曹某与案外人吴某原系夫妻,共生育二子二女,分别为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1961年,曹某与吴某多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法院调解离婚,四子女均由吴某抚养。离婚后,曹某即返回无锡独自工作生活。

2003年,曹某居住的47号房屋遇拆迁,无锡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为曹某缴纳差价款169014.6元,并为其安置拆迁过渡房屋。

随后,居委会与曹某本人及其兄弟姐妹于2003年9月签订《处理意见》,约定曹某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给予生活照料养老至寿终;曹某现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47号房屋权属曹某本人所有,曹某寿终后,产权移交居委会处置,如遇规划建设拆迁,由居委会负责曹某的居住问题及拆迁安置补偿等善后事宜。

另查明,居委会按照《处理意见》约定,安排工作人员照料曹某的日常生活,为其支付看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年迈时送至养老院的费用等各项费用,同时为其发放慰问金,直至2019年曹某去世,为其办理丧事并承担丧葬费59336元。

曹某自1961年离婚从安徽返回无锡后至2019年死亡,其四子女从未探望、赡养过曹某。后,吴某1等四人诉至法院,请求继承曹某的遗产并请求法院认定案涉《处理意见》无效。

二、案件焦点

1. 涉案《处理意见》性质如何,是否有效;

2. 受遗赠人居委会是否尽到扶养义务;

3. 曹某遗产如何分割。

三、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涉案《处理意见》的性质及效力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其名义订立民事合同,能够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相对人。其次,本案中协议虽名为“处理意见”,但从其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分析,居委会作为扶养人承担曹某生养死葬的义务,曹某将其财产遗赠给居委会,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为遗赠扶养协议。最后,《处理意见》由曹某本人以及其兄弟姐妹一同签订,应为曹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曹某对于房屋拆迁的事实知晓,至曹某去世前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居委会与曹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受遗赠人居委会是否尽到扶养义务

本案中,居委会在《处理意见》签订后,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对孤寡老人曹某的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故法院认定居委会对被扶养人曹某已尽到扶养的义务,保障了曹某的生养死葬。

三、关于曹某遗产如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本案中,居委会对曹某有始有终、长期持续地履行扶养义务,其已经按《处理意见》的约定履行了为曹某提供生前扶养、死后安葬的义务。反观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在曹某与吴某离婚回无锡后,对曹某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故居委会有权按《处理意见》的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确认居委会与曹某签订的《处理意见》有效;

Online AppointmentMADE AN APPOINTMENT

No registration required, quick appointment, expert lawyers provide customized legal service solutions

  • Consultation Appointment:400-829-6880
  • Private Space:18126123723
  • Law Firm: Guangdong Daohua Law Firm
  • Email:DAOHUALAWMF@163.com
  • Address: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810(市民中心旁)
Appointment WeChat
Team Public Ac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