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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6-09-10閱讀量:次
孩子年滿十八週歲考上大學,學費生活費壓力大,父母離婚後一方拒絕繼續負擔,在讀大學生能否起訴索要撫養費,是每年開學季的高頻問題。司法裁判標準明確:已成年且在接受大學教育的子女,原則上不能強制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大學費用屬於道德性資助而非法定義務,但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喪失勞動能力等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除外。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司法解釋將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界定爲: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大學本科、研究生教育不在此列,成年在讀大學生不屬於法定撫養對象。
法理基礎在於,十八週歲即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具備通過勤工儉學、助學貸款、獎學金維持學業的可能,父母對成年子女的大學費用只承擔道德層面的幫助義務,而非法律強制義務。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成年大學生起訴索要撫養費的案件,絕大多數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兩類例外情形需要區分。其一,孩子在高中、中專、職高就讀尚未畢業的,即便已滿十八週歲,仍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必須繼續支付撫養費至畢業。其二,孩子因殘疾、重病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父母應持續承擔撫養義務,且撫養費標準可適當提高。
離婚協議或判決中約定支付至大學畢業、支付至參加工作的,該約定對簽字雙方具有約束力,直接撫養方可依約主張繼續履行,這是合同義務而非法定撫養義務,二者性質不同,主張依據也不同。
經濟壓力的現實緩解路徑值得了解。國家助學貸款覆蓋學費與基本生活費,在校生憑錄取通知書即可向戶籍地或校園地銀行申請,畢業後分期償還;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崗位也爲大學生提供了自立渠道。父母離婚協議中未約定大學費用的,雙方可以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一方自願資助直接向孩子付款的,性質上屬於贈與而非撫養費,離婚時不能要求對方分擔,兩類款項的法律屬性應當區分清楚。總結來說,成年在讀大學生原則上無權強制索要撫養費,高中及以下在讀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父母自願資助或協議約定繼續支付的,按約履行,法律不強制但鼓勵量力幫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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