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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6-09-04閱讀量:次
子女婚後購房資金不足,父母轉賬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支持,事後子女離婚,父母與子女聯手主張該款項是借款,要求配偶共同償還,此類訴訟近年高發。司法裁判標準明確:款項性質不能僅憑事後補寫的借條認定,需結合轉賬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出資背景綜合判斷,防止虛構債務侵佔配偶財產權益。

依據《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父母爲子女婚後購房出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贈與對象;同時,主張借貸關係成立的一方,應對借款合意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司法實踐確立的審查原則是:贈與還是借貸,以款項交付當時的意思表示為準,事後補籤的借條證明力較低,需有其他證據佐證款項交付時即存在借款合意。
法院區分三類情形裁判。其一,父母轉賬時明確表示贈與子女一方並留有書面聲明,或依據出資及登記情況認定爲對己方子女的贈與,配偶無權分割。其二,父母出資時出具借條、子女配偶知情或事後追認的,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其三,僅有事後補寫借條、無轉賬當時的借款憑證,且配偶否認的,法院傾向於認定贈與,補寫借條不能對抗配偶,防止子女離婚時與父母串通虛構債務。
還需注意款項用途與家庭關聯性的審查。借款確實用於支付購房款且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即便借貸合意存在瑕疵,部分法院會結合公平原則綜合認定;購房款未用於家庭、被子女個人揮霍的,則與配偶無關。
配偶一方應保存購房出資當時的轉賬備註、聊天記錄、家庭會議錄音,固定各方真實意思;父母出資時,無論是贈與還是出借,都應在轉賬前後以書面形式明確意思表示,避免日後各執一詞。
值得重點關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自二〇二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其中對父母出資購房的處理做出專門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爲子女購房且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離婚分割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並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間、孕育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及房屋市價等因素,確定是否由取得房屋一方補償另一方及補償數額。該新規強化了出資來源的權重,此類案件的裁判思路正在隨之調整。綜上,父母婚內出資的性質以轉賬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準,事後補寫借條證明力不足;明確意思表示、留存書面證據,才能避免子女婚姻變故引發的出資性質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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