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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雲虹律師: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衝突,以哪個為準?

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6-09-02閱讀量:

  一些老人在晚年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由扶養人承擔生養死葬義務,老人死後將遺產遺贈給扶養人;同時老人此前可能已訂立遺囑,將財產留給子女或他人。當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內容衝突時,究竟以哪個為準,常引發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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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優於遺囑,也優優於法定繼承,這是處理此類衝突的基本原則。

  遺贈扶養協議是扶養人與遺贈人(被扶養人)之間訂立的雙方法律行爲,扶養人承擔對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扶養人將遺產遺贈給扶養人。協議生效後,雙方均應履行義務,被扶養人不得再以遺囑處分已約定遺贈的財產。

  當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就同一財產做出衝突約定時,涉及該財產的部分,以遺贈扶養協議為準;遺囑中與協議不衝突的其他內容,仍可能有效。若扶養人未履行扶養義務,被扶養人可解除協議,遺贈扶養協議相應失效。

  實務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認定需審查其合法性、雙方真實意願及履行情況。協議應書面訂立,明確扶養內容和遺產範圍,最好經公證或村委會、司法所見證,以增強證明力。扶養人履行義務的情況,直接關係協議能否產生遺贈效力。

  需要提示的是,遺贈扶養協議優優於遺囑,但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要遺產份額。訂立協議時,老人應審慎考慮各方權益,避免與子女、法定繼承人產生激烈衝突。

  還需說明,遺贈扶養協議履行過程中,若扶養人虐待、遺棄被扶養人,或未依約履行扶養義務,被扶養人可依法解除協議,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協議雙方均應誠信履約,確保遺贈扶養關係穩定有效。

  還需說明,遺贈扶養協議中遺贈的財產範圍應清晰界定,避免與遺囑、法定繼承財產重疊引發爭議。協議雙方應如實約定扶養內容和財產範圍,必要時由專業人士見證,確保協議內容明確、便於履行。

  綜上,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優於遺囑和法定繼承,就同一財產的衝突約定以協議為準。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應規範書面、明確內容、履行義務,妥善處理與遺囑、法定繼承的關係,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確保各方權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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