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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6-08-25閱讀量:次
自民法典施行以來,協議離婚增加了三十天冷靜期制度,不少當事人對這一新規定並不清楚,誤以為冷靜期內離婚登記尚未完成,或以為冷靜期只針對一方。了解離婚冷靜期的適用範圍和協議離婚的具體流程,對當事人規劃離婚事宜十分重要。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需要明確的是,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雙方自願離婚並辦理登記),不適用於訴訟離婚。因家暴、出軌等爭議較大、難以達成一致的離婚,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不受冷靜期限制,避免因冷靜期延誤維權。
協議離婚的大致流程為: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及離婚協議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後受理,進入三十天冷靜期;冷靜期滿後三十日內,雙方共同到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婚姻關係即告解除。
若冷靜期內任何一方撤回申請,或冷靜期滿後未按期共同領取離婚證,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雙方可協商重新申請或改走訴訟程序。冷靜期內雙方應審慎決策,避免倉促行事。
實務提示,協議離婚要求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事項協商一致,協議內容應合法、明確,避免日後引發爭議。若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財產、子女安排分歧較大,協議離婚難以達成,可透過訴訟離婚解決,訴訟程序不受冷靜期限制。
還需提示的是,離婚冷靜期制度旨在減少衝動離婚,但並非限制當事人離婚自由。若冷靜期內雙方仍堅持離婚,依法按期領證即可解除婚姻關係。對於涉及家暴、虐待等情形的,法律鼓勵受害人及時透過訴訟等方式保護自身,不受冷靜期束縛。
此外,訴訟離婚不受冷靜期限制,當事人因對方過錯、長期分居等情形需要解除婚姻關係的,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依法審理,避免因冷靜期制度延誤了解除婚姻關係。
綜上,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雙方提交申請後進入三十天冷靜期,期滿三十日內共同領證方完成離婚。訴訟離婚不受冷靜期限制。準備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提前就各項安排協商一致、備齊材料,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確保協議內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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