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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6-08-17閱讀量:次
夫妻分居或離婚訴訟期間,子女往往隨一方共同生活。實踐中,直接撫養的一方出於各種原因,常常阻撓、拒絕另一方探望子女。被侵害探望權的一方,往往陷入漫長的訴訟等待中,親子關係在此期間遭受嚴重損害。那麼,除了打官司,有沒有更快速的救濟途徑?

答案是肯定的。2024 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以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均涉及了人格權侵害禁令或行為保全制度在探望權糾紛中的適用。雖然相關規定尚在完善過程中,但司法實踐已經逐步認可,在探望權受到緊迫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權利人可以申請行為保全,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對方實施妨礙探望的行為,或裁定暫時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探望權糾紛恰恰符合這一特徵。一方持續阻撓探望,不僅侵害了另一方的親權,更可能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且這種損害具有持續性、緊迫性。
申請行為保全,具有幾個顯著優勢。第一是效率性。相較於動輒數月的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這能夠及時制止侵害行為,穩定親子關係。第二是威懾性。法院的裁定具有強制執行力,被申請人若違反,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法律後果,能有效促使其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
在申請時,申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以下事實:一是雙方之間存在探望權法律關係,通常需要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若是訴訟期間,則提供立案通知書;二是對方存在阻撓、妨礙探望的具體行為,如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證人證言等;三是該行為正在持續或即將發生,使得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當然,需要指出的是,行為保全僅是一種臨時性救濟措施,最終探望權如何行使,仍需透過實體訴訟來確定。但在訴訟結果出來之前,這一制度為焦急的父親或母親提供了一條守護親情的法律通道,其價值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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