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6-03-03閱讀量:次
原告羅某某與被告李某2020年1月22日登記結婚,2023年5月9日生育一子,2025年原告羅某某以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薄弱,且雙方至2023年10月分居至今,感情破裂爲由提起婚糾紛訴訟。該案中,雙方就離婚、婚生子撫養權、撫養費及探望權等核心問題存在分歧,被告李某委託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唐雲虹、王倩律師作爲訴訟代理人蔘與案件處理。
經調解員多次斡旋未果後,案件最終在法庭審理階段由法官、唐雲虹律師主持調解達成一致,當庭調解成功,案件圓滿結案。

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集中於婚生子李某1的撫養費問題,一是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原告最初主張每月3000元,而被告李某因自身年齡偏大、經濟狀況不佳,該數額已超出其實際承受能力,經調解雙方最終對1500元每月和1300元每月無法達成一致;二是撫養費的支付期限,雙方就撫養費應支付至婚生子18週歲還是22週歲各執一詞,始終無法達成共識,成爲調解推進的主要障礙。
同時,探望權的具體履行細節也需結合雙方實際情況協商確定,進一步增加了調解的複雜性,即便經調解員多次斡旋,雙方仍難以達成一致意見。
接受被告李某的委託後,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律師首先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梳理,重點核實了被告的實際經濟狀況與年齡情況,收集相關證據佐證其經濟能力有限、勞動能力隨年齡增長有所下降的客觀事實,明確每月200元的差額對經濟拮据的被告而言,並非可有可無的數字,而是關乎日常基本生活支出的關鍵部分,爲撫養費標準的協商奠定紮實的事實基礎。
調解過程中,被告李某向律師及法庭明確表示,自身因年齡偏大,現階段收入有限、無力負擔過高撫養費,且婚生子李某1是其唯一的孩子,並非不願承擔撫養責任,若未來孩子長大,自身經濟條件有所改善,也願意爲孩子多支付相關費用,律師充分捕捉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與情感訴求,將該表述充分傳遞至原告方。
針對撫養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期限的雙重爭議,雙方在調解中各執己見、有來有往地提出各自的方案,且情緒相對急躁,調解一度陷入僵持。爲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被告代理律師及時建議雙方先暫停調解、冷靜梳理思路,待雙方情緒平復後再重新開展協商,爲後續調解創造了良好條件。
在調解員的多次專業斡旋下,律師始終積極配合,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則,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婚生子的實際撫養需求以及被告的經濟承受能力、年齡現狀,與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反覆溝通協商,向原告方充分釋明被告的實際經濟困境與年齡帶來的現實壓力,着重闡明看似每月僅200元的差額,對經濟狀況不佳的被告而言,直接影響其日常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開支的安排,同時如實轉達被告的真實想法——現階段無力承擔並非推諉撫養責任,被告也可能唯有這一個孩子,未來有能力定會爲孩子多付出,讓原告方感受到被告的撫養誠意。
律師還緊扣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常規裁判尺度,就撫養費支付至18週歲的法律依據和合理性反覆溝通,結合被告的年齡與經濟預期說明過長支付期限的實際壓力,同時就探望權的履行時間、方式、細節等問題爲被告提出合理協商意見,推動雙方就探望權達成兼顧雙方權益的約定。但即便經調解員多輪斡旋、律師積極溝通,雙方仍因200元的撫養費差額無法達成一致,調解進程推進至庭審階段。
庭審中,律師繼續與法官主持調解工作,在唐雲虹律師的專業引導下,進一步向原告方釋法說理,同時引導被告充分表達撫養意願,最終推動雙方放下分歧、達成共識。

經調解員多次斡旋、律師全程積極推動溝通,且在庭審階段法官的主持調解下,原告最終充分認可被告的實際經濟狀況、年齡帶來的現實壓力,也理解了被告作爲父親的真實撫養誠意,案件當庭調解成功,雙方就撫養費問題達成核心共識:一是撫養費支付標準從最初的1500元/月調整爲1300元/月,自2025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支付至婚生子李某1年滿18週歲止;二是明確了撫養費的支付賬戶,確保支付流程的規範與便捷。
同時,雙方就其他問題也當庭達成一致:婚生子李某1由原告羅某某直接撫養,被告李某依法享有明確具體的探望權,探望權的履行分階段、分情形作出詳細約定;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願承擔。上述協議經法院當庭確認,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該案件是離婚糾紛中經調解員多次斡旋未果、最終在庭審階段由律師與法官主持調解化解撫養費爭議的典型案例,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律師在案件全程處理中發揮了關鍵作用,是推動雙方從持續分歧到當庭達成共識的重要力量。
從案件結果來看,律師成功爲經濟狀況不佳、年齡偏大的被告李某將撫養費標準從1500元/月調整爲1300元/月,看似僅200元的調整,卻爲被告緩解了日常基本生活的實際壓力,這200元的差額對被告而言,直接關係到其生活開支的合理分配,是保障其自身基本生活的關鍵;同時確定撫養費支付至婚生子18週歲,既兼顧了婚生子的實際撫養需求,又充分契合被告的年齡與經濟承受能力,從根本上避免了因撫養費標準過高導致的履行不能問題,保障了撫養費的長期穩定支付。而律師在全程調解中充分傳遞被告“現階段無力承擔、未來有能力願多支付”的真實意願,既讓原告方逐步感受到被告的撫養誠意,化解了雙方的對立情緒,也讓被告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打破200元差額的僵持局面,實現當庭調解成功,高效化解糾紛。
從辦案方式來看,代理律師始終堅持調解優先的思路,未簡單採取對抗式的訴訟策略,在雙方各提方案、情緒急躁導致調解僵持的關鍵節點,及時建議暫停調解、冷靜處理,有效避免了矛盾升級;在調解員多次斡旋的過程中,律師始終積極配合、主動溝通,精準把握協商節奏,充分釋法說理並傳遞當事人真實訴求;即便斡旋未果進入庭審階段,律師仍繼續配合法官的主持調解工作,依託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溝通技巧,推動雙方在法官的專業引導下逐步放下分歧,展現了優秀的專業配合度和糾紛解決能力。
同時,律師充分傾聽當事人的訴求,精準捕捉被告“年齡大、無力負擔”的現實困境和“唯一個孩、願未來多付出”的情感訴求,並將其作爲溝通協商的重要切入點,在全程協商中始終保持耐心,搭建起雙方的有效溝通橋樑,既緊扣法律規定,又精準把握當事人的實際生活困境與真實情感,重視200元差額對經濟不佳、年齡偏大被告的實際影響,從孩子的長遠利益和雙方的實際情況出發,配合法官、調解員推動協商進程,既實現案件當庭高效解決,又最大限度減少了離婚對孩子的傷害,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此外,案件中律師不僅聚焦於撫養費核心爭議,還兼顧探望權等相關問題的協商,推動雙方達成全面、具體的調解協議並當庭確認,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了後續因約定不明產生新的糾紛,爲案件的徹底解決奠定了堅實基礎。

案件的成功調解,爲離婚糾紛中經前期調解斡旋未果、進入庭審階段後仍可通過法官調解化解爭議的案件處理提供了重要的實踐啓示。在離婚糾紛中,撫養費的確定並非單純的數額協商,更不能忽視看似微小的數額差額對經濟弱勢一方的實際影響,也應充分考量當事人的年齡、身體狀況等現實因素,結合撫養需求、支付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綜合考量,尤其要關注經濟弱勢方的實際生活狀況,哪怕是幾百元的差額,都可能成爲其日常支出的關鍵,同時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撫養意願,兼顧雙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的長遠利益。
作爲訴訟代理人,律師在處理此類分歧較大、經前期調解斡旋未果的離婚糾紛時,不僅要充分傾聽、準確傳遞當事人的真實訴求,瞭解其實際經濟、年齡等客觀困境,捕捉其情感層面的真實想法,精準把握案件爭議焦點,更要具備良好的專業配合度,積極配合調解員、法官的調解工作,在不同調解階段採取適配的溝通策略;在雙方情緒對立、調解陷入僵持時,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引導雙方冷靜處理,避免矛盾激化,同時始終秉持專業、負責的態度和足夠的耐心,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爲當事人爭取權益,注重調解手段的靈活運用,以當事人的真實訴求爲切入點搭建有效溝通平臺,讓雙方充分理解彼此的實際情況與真實想法,配合法官、調解員逐步化解矛盾,推動糾紛高效、平和解決,減少訴訟對抗帶來的負面影響。
而從當事人角度而言,在離婚糾紛的處理中,應理性看待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等問題,摒棄對抗思維,充分考慮對方的實際經濟狀況、年齡等現實因素,理解看似小額的費用差額對弱勢一方的實際影響,同時也應坦誠表達自身的撫養意願與實際困境;即便經前期調解員多次斡旋未能達成一致,也應在庭審階段保持理性與耐心,積極與法官的主持調解工作,從子女的健康成長出發,秉持公平合理、互諒互讓的原則進行溝通,必要時藉助專業律師的力量把控協商節奏、傳遞真實訴求,打破分歧僵局,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實現糾紛的妥善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2.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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