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4-06-17閱讀量:次
導語:王先生與吳小姐2009年經朋友介紹相識,雙方認識不久便決定相守一生,在安徽老家領證結婚。因雙方感情基礎薄弱,感情漸漸淡去,爲此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於吳小姐發送給王先生的離婚協議,王先生百般不解、無奈以及氣憤,便找到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委託律師代爲出面協商溝通離婚事宜。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唐雲虹律師在接受王先生委託後,當即向王先生了解其訴求並着手修改該份協議,三日內與吳小姐進行了四輪的協商溝通,在二人前往民政局前讓吳小姐再簽署了一份婚內協議,保障王先生的權益,最終二人順利離婚。
關鍵詞:協議離婚、深圳離婚律師、離婚糾紛、婚前房產分割、家務補償金
一、案情回顧
王先生(以下簡稱委託人)與吳小姐相識不久便步入婚姻生活,雙方對彼此的生活習慣以及價值觀念並未十分了解,婚姻初期雖十分幸福甜蜜,但終究敵不過長時間瑣碎生活的磨礪。尤其是有了孩子以後,雙方分歧越發的加大,時常在家中爭吵,亦已嚴重影響到了孩子的健康成長。
2018年兩人開始分居,但王先生爲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始終沒有向吳小姐提出離婚,但吳小姐卻聯繫王先生主動提出離婚並給王先生髮送了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中對應於雙方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但是對於房產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費、家務補償金卻出奇的高。
王先生十分不理解吳小姐的行爲,並對離婚協議無法認同,輾轉找到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通過簡短的諮詢後便當即委託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唐雲虹律師代理此案。
1、男方婚前出資購買房產,婚後共同還貸,現房屋價值上漲如何分割?
2、撫養費用如何約定?金額是多少?可以通過什麼方式支付?
3、家務補償金是否必須支付,費用通常是多少?
4、若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反悔,該如何處理?
三、針對以上爭議焦點,道華律師運籌帷幄,一一擊破
1、一方婚前出資購買房屋,婚後還貸,離婚時房產分割有依據!
王先生是做原料加工起家,婚前便已積攢了不少積蓄,後因生意發展規劃,攜家搬遷至深圳,但是在婚前王先生便以其出色的投資眼光在深圳購買了一套房產,現房屋價值近兩千萬。若該房屋在王先生婚前便由其支付完畢全部款項那也並不複雜,可王先生當時買房時選擇了15年期的貸款,首付了五成,到結婚時房屋款項已由其支付至90%,剩餘10%是婚後還貸。而吳小姐的離婚協議中要求王先生向其支付該房屋價值的一半款項即900萬,對此王先生表示“近些年來生意並不好做,公司也連年虧損,我實在拿不出這麼多錢,不論夫妻感情一場,這套房即便分她也不該拿這麼多,況且房子以後都是要留給孩子的,我如果賣了這套房我住在哪孩子又住哪,上學的問題又該怎麼解決”,此外,王先生還稱雙方不斷爭吵最後決定離婚的關鍵原因是吳小姐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經常同其朋友外出玩樂,很多次都喝得酩酊大醉,回來後又大吵大鬧,絲毫不在乎孩子是否以及休息,到後來吳小姐甚至多次夜不歸宿令王先生十分氣憤。雙方關係目前並不算平和,對此唐律師詢問了王先生關於房產分割補償款的預期值是多少,王先生也很直接的回答“如果可以一分不給是最好的”。(看到這,大家可能要笑了,但在婚姻中,走到離婚這一步,王先生的想法亦是人之常情,評判是非對錯已沒有意義)。
對於離婚糾紛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唐律師給王先生詳細的分析了目前實踐中法院通常是如何判決的,如果王先生可以舉證婚前購房的流水明細、貸款合同、還貸明細,那麼對於這一部分的份額我們可以主張婚前個人財產部分,但是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增值部分,不論家庭中是王先生一人賺錢養家在還貸還是雙方共同還貸,對此部分通常夫妻分配一人一半,因此我們可以通過房屋購買價以及目前的房價計算出增值部分,對於此部分來進行分割,並儘可能的幫助王先生降低金額。爲此唐律師查詢了政府對於該區域內二手房的指導價以及聯繫了數箇中介詢問案涉房產的二手房價格,得出該房屋目前的市價,並根據該婚前個人出資部分、婚後還貸部分、房屋購買時總價、房屋現價、房屋增值部分列舉計算表格,最終計算得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王先生需向吳小姐支付的房屋補償款爲320萬元。
2、撫養費用高低可自行約定,但要綜合考慮經濟、生活地區等,支付方式有祕訣!
孩子的撫養權及撫養費是每一對已婚已育夫妻在離婚時都會爭論的問題。女方認爲孩子是自己十月懷胎辛辛苦苦生下來並撫養長大的,俗話說是從自己身上掉下來的一塊肉。而大部分男方則認爲這是自己的孩子和自己姓,是自己香火的延續。當然,也有一部分的夫妻會因爲不想支付撫養費都不想撫養孩子。但在本案中,王先生不僅有着自己家庭的責任感,內心也充滿了對孩子得愛。吳小姐希望兩個孩子可以隨其生活,王先生亦尊重孩子的意願,但因爲吳小姐對孩子的學習從來都是放任不管,並屢次對孩子說“不會寫的就不寫,不想寫就放着”一類的話,讓王先生對吳小姐關於孩子的教育這一方面極爲焦慮,並且吳小姐要求的10000元/月撫養費王先生願意支付,只不過一直擔心吳小姐不將該筆費用用於孩子的日常學習生活。
爲此,唐律師針對王先生擔心的方面給出瞭解決方法。因爲王先生的孩子最小的都已上初中,兩個孩子都有自己的手機微信或支付寶,王先生如若不放心可以每月給吳小姐5000元,剩餘五千元由王先生直接轉給孩子。這樣不僅可以保證孩子有錢用,解決了撫養費的問題,同時也能增進王先生與孩子間的感情,讓王先生不用擔心孩子和媽媽生活之後便不再記掛父親。
在法律實務中,法院在判決撫養費的數額時通常以孩子生活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孩子的年齡、孩子的身體狀況以及支付撫養費一方的經濟水平來綜合考慮,深圳法院的撫養費判決標準通常是2000元-5000元,能夠判決到每月5000元的大多還是因爲孩子可能有一些特殊的疾病需要被長期照料。因此,如果想要高額的撫養費,在訴訟階段由法官來直接判決的可能性不大,基本都是由雙方互相協商。本案中,王先生自身的經濟實力較強,且願意爲孩子付出,希望孩子的生活質量可以更高,因此願意爲此付出。當然,唐雲虹律師也爲王先生在撫養費方面設置了一些其他的條款,例如孩子有重大疾病需要高額醫療費時由雙方共同承擔,且針對孩子的醫療費方面需要有三甲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此也是爲了保障王先生自身的利益。
3、離婚冷靜期一方以不滿離婚協議內容爲由後悔,應對此舉有妙招!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自出臺以來一直飽受爭議,許多已離婚收場的夫妻對於30天的冷靜期都會有些許恐慌。大部分夫妻都是經過多次的溝通、掙扎決定離婚,這30天的冷靜期都害怕有一方會反悔。
本案中,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接受王先生委託時,距離吳小姐預約民政局辦理離婚的日期只有三天,因此在這三天內,唐律師經過與吳小姐的數輪談判,終於將離婚協議中的房屋分割補償款以及撫養費、家務補償金降低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範圍。吳小姐最初對於家務補償金要求王先生支付20萬元,並且對於該筆款項王先生無法接受。王先生自述自結婚以來,孩子的教育以及家庭日常的生活開支都是由其承擔,吳小姐自婚後就已經沒有上班了,這20萬毫無根據,認爲吳小姐這明顯就是在離婚前想要藉機要更多的錢。而這也是王先生爲何對於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擔心的原因,害怕這些錢用不到孩子的身上。因此,對於這部分唐雲虹律師在瞭解到雙方的自相識、相知、相愛以來的經歷後,結合豐富的婚姻家事法律知識及實務經驗,最終將該筆補償金談到了2萬,並且爲了防止吳小姐在離婚冷靜期間反悔,在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之前,先行讓雙方簽訂了一份婚內協議,婚內協議的內容與離婚協議無二,此舉就是爲了應對離婚冷靜期時期間吳小姐若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反悔之舉。
四、 3日調解結案,促成和平分手爲男方降低至百萬內補償
王先生於2024年3月21日委託,與吳小姐約定前往民政局進行離婚登記時間爲2024年3月25日,三日內,唐律師經過與吳小姐的幾輪溝通,最終將房屋分割款談到320萬元,家務補償金降低至2萬元,根據吳小姐此前堅持王先生需向其支付920萬元到最終離婚協議中約定的322萬元,成功降低了598萬元。並且吳小姐在簽署離婚協議前簽署了婚內協議,婚內協議中約定了若二人離婚時撫養費、房屋所有權的約定等,以免吳小姐在離婚冷靜期反悔想要再次調高金額。
五、唐律說法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如果離婚已成定局,與其爭得面紅耳赤,不如各退一步,好聚好散。本案中,王先生與吳小姐兩人雖再無和好的可能,但也沒有不可調和的矛盾。既然雙方無法順暢溝通,那麼可委託專業婚姻律師介入處理,這也是一個對雙方都好的方案。
本案中,在唐雲虹律師與雙方的溝通過程感受到吳小姐最希望的是王先生可以儘快配合辦理離婚,而王先生最在乎的是孩子的問題,擔心孩子跟着吳小姐無法得到好的生活和教育,自己與孩子之間的感情會變淡,以後孩子不會認自己。因爲在雙方爭議的點上,唐律師將情理與法理相結合,爲王先生尋得一個好的解決辦法,既可以滿足吳小姐支付撫養費的要求,同時也可以保證孩子得生活質量,聯絡與孩子得感情,自此吳小姐和王先生兩人亦一別兩寬各自安好。在此,唐律師提醒有離婚問題的各位當事人:
1、起訴對方要求履行離婚協議的案由:雙方協議離婚,一方沒有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另一方起訴的,案件涉及財產的,案由爲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涉及孩子撫養的,案由爲撫養關係糾紛。
2、原則上,離婚糾紛中僅處理夫妻雙方個人及共同所有的財產,對於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涉及與他人(不包括雙方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產,理應在有他人蔘與的另案中予以處理,但訴訟時房產登記權利人已不涉及他人的除外。如果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分割了與他人共有的房產,但分割範圍僅限於該夫妻(或其中一方)所享的份額,不影響他人利益或爲他人所認可的,不應以夫妻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爲由認定該約定無效。
3、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在離婚協議的起草修改、制定方面有着豐富的經驗,並且可以代替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進行協商溝通談判,促成雙方訴前的調解。離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結果,涉及多方法律關係,調解這一柔性解決衝突的方式,不僅能夠深入瞭解對方訴求,也能平和解決二人矛盾,讓這段不完美的感情畫上一個完美的句號。
六、 相關法律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3、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5、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6、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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