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設立三十日離婚冷靜期後,一個現實問題隨之而來:冷靜期內雙方尚未正式領取離婚證,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存續,此時一方對外新增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償還?這是很多協議離婚當事人的顧慮。
首先需要明確:離婚冷靜期內,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從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到領取離婚證的三十天冷靜期內,雙方在法律上仍是夫妻關係。但婚姻關係存續只是判斷債務性質的時間背景,絕非認定共同債務的充分條件。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核心標準,始終是《民法典》第 1064 條確立的 “共債共籤” 規則,與是否處於冷靜期沒有直接關聯。
具體而言,冷靜期內的債務認定遵循以下規則:
第一,有共同意思表示的,按共同債務處理。如果債務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另一方事後通過微信、短信等方式追認,無論是否處於冷靜期,均屬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需共同償還。
第二,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推定爲共同債務。冷靜期內若一方爲支付子女學費、家庭水電費、日常等正常家庭開支而小額舉債,即便只有一方簽字,一般仍認定爲共同債務。因爲冷靜期內家庭日常運轉並未停止,必要開支仍屬共同生活範疇。
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債務,原則上爲個人債務。這是冷靜期債務認定中最關鍵的一類。如果一方在冷靜期內私自大額借款用於投資、還債、個人消費等,且明顯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債權人主張屬於共同債務的,必須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舉證不能的,應認定爲個人債務。
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冷靜期內的大額舉債持審慎態度。因爲冷靜期本身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協商離婚的特殊階段,雙方往往已處於分居或矛盾激化狀態,此時一方突然大額舉債,用於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較低。只要債權人無法證明款項實際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法院通常會認定爲舉債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清償責任。
律師提示,進入離婚冷靜期後,雙方應儘量減少大額經濟往來,及時告知各自債權人婚姻狀況。若發現對方在此期間惡意大額舉債,應注意留存雙方分居、感情破裂的證據以及款項未用於共同生活的證據,積極應訴抗辯。離婚冷靜期是給婚姻的最後一次思考機會,而非轉移財產、惡意舉債的窗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