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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師:再婚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生病醫療費誰出?

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6-07-16閱讀量:

  不少再婚夫妻爲規避經濟糾紛,前來諮詢深圳婚姻家事律師,或簽訂書面財產協議,約定婚後收入、存款、購置財物歸各自單獨所有。可當一方身患重病,產生大額醫療、護理開銷時,常有一方以財產分開爲由拒絕分擔費用,該認知與法律規定相悖,財產分別所有不能免除夫妻法定扶養義務。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間負有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一方患病、喪失經濟能力時,另一方需提供經濟支持與生活照料,該義務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不能通過夫妻財產約定排除。即便雙方書面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協議中若附加 “醫療費用自行承擔” 條款,該內容直接無效;僅口頭約定財產獨立、無書面協議的,不成立分別財產制,婚內收入仍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更無權拒絕分擔醫藥費。
  醫療費用分攤需結合雙方經濟狀況區分處理。若患病一方自有存款、穩定收入足以覆蓋全部診療、康復開支,優先使用其個人財產支付;若長期治療耗盡積蓄,因病誤工失去收入,無力承擔持續高額花銷,具備經濟能力的配偶必須分擔相應醫療費用,同時承擔陪護照料責任。
  財產分別所有僅劃分資產歸屬,不割裂夫妻扶助責任。日常小額買藥、體檢開支可按約定自行承擔,但重大疾病帶來的持續性大額支出屬於家庭突發剛性負擔,僅憑單人財力難以支撐。若配偶明知對方重病、無錢醫治卻長期置之不理,拒不支付醫療費,患病一方可向法院起訴,主張對方履行扶養義務,判令其分攤醫療開支。
  雙方產生分歧時,優先結合各自收入、存款、贍養負擔協商分攤比例,共同籌措治療資金;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維權,婚姻家事律師可在此類訴訟中代理,法院會綜合雙方經濟實力、疾病治療需求劃定合理分擔份額。
  訂立分別財產協議的初衷是減少日常錢財矛盾,並非建立互不幫扶的隔離關係。深圳婚姻家事律師建議,再婚夫妻即便經濟獨立,面對重病困境也不能以財產約定爲由推卸責任,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分擔醫療費、陪伴照料,既是法律硬性要求,也能避免再婚婚姻因醫療開支產生難以調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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