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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事律師:共有房產一方離世,另一半可以獨自賣房嗎

作者: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時間:2026-06-09閱讀量: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在其中一方去世之後,在世配偶不能單方面掛牌出售房屋,哪怕不動產權證只登記在世一方的名字,也不能跳過繼承手續獨自完成過戶售賣。產權人去世後,房屋一半份額成爲遺產,由配偶、子女、去世方父母等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繼承,原本的夫妻共有房產,隨即轉爲多名繼承人共同持有。
  按照法律對於不動產處分的相關要求,共同共有的房產處置需要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在世一方沒有取得其餘繼承人的書面授權就私自賣房,屬於無權處分行爲,房管部門不會受理過戶手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容易出現履約糾紛,賣方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在世配偶想要單獨處置整套房產,需要先完成產權確權變更。逝者留有有效遺囑,明確名下房屋份額全部留給配偶的,憑遺囑辦理繼承過戶,產權證變更至配偶個人名下後便可自由賣房。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所有法定繼承人出具書面放棄繼承的聲明,完成繼承登記、變更產權之後,房屋才歸在世配偶一人所有。
  倘若部分繼承人不願意放棄繼承、拒不配合辦理手續,房屋便無法單獨出售,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由在世配偶出資收購其他人持有的房屋份額,錢款結清後變更產權;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只能提起析產訴訟,依靠法院生效判決確定房屋歸屬與補償金額,再憑文書辦理後續出售手續。
  現實裏常有在世一方隱瞞產權繼承實情私自賣房,後續被其他繼承人起訴撤銷交易,不僅交易落空,還要向購房者賠付違約金。先依法完成繼承確權,理清房屋產權份額,纔是處置房產穩妥合規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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