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家庭都會遇到這種情況:老人早年頭腦清醒時已經立好遺囑,後續隨着年紀增長患上老年癡呆,意識變得模糊。很多子女都會心生疑惑,老人癡呆之後,早年簽好的遺囑是否還具備法律效力,繼承人之間也容易因此產生爭執。
法律對此有着清晰的判定標準,遺囑效力僅以訂立當時的民事行爲能力爲準,不會以老人後續患病、認知衰退的狀態倒推否定。只要老人立遺囑時精神狀態正常,能夠清晰辨認自身行爲,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且遺囑形式符合法定要件,這份遺囑便是合法有效的。即便老人後續患上癡呆、認知能力下降,也不會溯及既往否定此前訂立的遺囑,後期精神狀態變差不會導致原有遺囑自動失效。
反之,若老人已經處於重度癡呆、意識模糊,無法辨認自身行爲的狀態,此時再訂立、修改或者撤銷遺囑,均不具備法律效力。處於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階段作出的遺囑,自始無效,不能作爲遺產分割的合法依據。
司法實務中,時常出現立遺囑時精神狀態的相關爭議。公證遺囑通常留存詢問筆錄、全程錄像作爲佐證;帶有正規見證的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也應當在訂立時留存視頻、詢問記錄等證據,固定老人神志清醒的客觀事實,爲後續認定遺囑效力提供依據。
家屬不能僅憑老人後期患有癡呆,便隨意主張推翻原有遺囑。想要否定遺囑效力,必須提交實質證據,證明立遺囑當時老人已存在認知障礙,或是遺囑存在欺詐、脅迫、僞造篡改等法定無效情形。老人後續患病不會影響早年清醒時訂立的遺囑,法律以訂立時點判定效力。家庭成員應理性看待遺產分配,尊重被繼承人真實意願,通過合法途徑處理爭議,妥善化解家庭遺產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