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誤以爲老人去世後發放的喪葬費、撫卹金、困難補助金是遺產,可按遺囑分配。但從法律層面看,這三類款項均不屬於遺產,性質特殊,分配規則也與遺產繼承完全不同。
《民法典》第 1122 條明確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簡單說,遺產是死者生前就已擁有的財產。而這三類款項,均是死者去世後才產生、發放給家屬的,不符合遺產的核心定義。
具體來看,喪葬費是單位或社保機構發放給家屬,用於辦理喪葬事宜的專項費用,如火化費、墓地費等,專款專用,不屬於死者遺產。撫卹金是給予死者近親屬的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用於優撫依靠死者生活的親屬,發放對象是家屬而非死者。困難補助金(又稱生活困難補助費),是單位或社保機構向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困難的近親屬發放的專項幫扶資金,同樣歸家屬所有,與死者遺產無關。
正因不屬於遺產,死者生前無權通過遺囑處分這三類款項,即便遺囑寫明分配方式,該部分內容也無效,它們的分配有專屬規則:喪葬費優先用於抵扣實際合理喪葬支出,剩餘部分可由近親屬協商分配;撫卹金和困難補助金參照《民法典》第 1127 條法定繼承順序,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分配;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分配,分配時會結合親屬與死者的生活緊密程度、經濟依賴度及贍養義務履行情況綜合考量。
綜上,喪葬費、撫卹金、困難補助金均非遺產,不能按遺囑繼承,釐清這一點,能避免家屬因財產分配產生糾紛,更好地維護家庭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