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遇到繼承問題時都會糾結:人在外地、工作忙、身體不方便,放棄繼承權一定要本人親自到場嗎?能不能讓家人幫忙代辦?其實法律上有明確規則,一文說清。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放棄繼承權不強制本人到場,核心是合法書面形式。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親筆寫下放棄聲明,簽名註明日期,並向遺產管理人或其他繼承人明確告知,這份聲明即具法律效力,無需專門到場。
若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原則上必須本人到場。因爲公證需當面覈實身份、確認真實意願,防範脅迫、代簽等風險,公證處通常要求本人親自辦理。
需注意,放棄繼承公證與個人人身利益密切相關,一般不允許代辦。僅在長期境外、重病臥牀等極端特殊情況下,部分公證處會從嚴審覈,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醫療證明等完整材料,纔可能受理,並非隨意可代辦。
兩個關鍵提醒:一是放棄必須自願,受強迫、欺詐作出的放棄無效;若放棄導致無法履行贍養、撫養等法定義務,該行爲也無效。二是放棄後不可隨意反悔,遺產處理前反悔由法院視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反悔則不予支持。
綜上,不辦公證的,依法提交書面聲明即可生效,無需本人到場;辦公證原則上需本人到場,特殊情況需嚴格審批。按法律規範辦理,才能避免後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