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互不支付撫養費’有效嗎?”不少夫妻協議離婚時會約定此類條款,道華婚姻家事律師明確:該約定對父母雙方通常有效,但不能對抗子女的法定撫養請求權。
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依據《民法典》第1085 條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父母可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並承擔全部撫養費,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直接撫養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足、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主張撫養費。“必要情形” 主要包括:原定標準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學導致開支增加;直接撫養方失業、重病等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符合上述情形,子女可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需特別注意:撫養費糾紛原告必須是子女本人,由直接撫養方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不得以撫養方自身名義起訴。若無重大情勢變更,法院一般尊重雙方原有約定。
綜上,“互不支付撫養費” 的約定以不損害子女利益爲前提。建議在協議中對大病、失業等特殊情況預留調整空間,避免後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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