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Dao Hua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FirmDate: 2026-06-08Reads:times
婚姻家事纠纷(调解/诉讼)实战专家
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唐云虹律师,深圳十大离婚律师推荐,十大继承律师推荐, 粤港澳大湾区专业离婚官司、遗产继承诉讼律师,知名大宗财产家族律师,海量胜诉成功案例,特别擅长处理:疑难财产分割/法院诉讼、上市公司股权/基金/股票分割、房产、深圳小产权房/农民房、土地、厂房、虚拟货币资产、涉香港离婚财产分割、婚内/离婚财产协议、税务筹划、债务隔离、离婚财产转移、涉外籍遗产继承、遗嘱公证、遗嘱/法定继承纠纷诉讼、遗嘱订制和效力认定、旧改拆迁、民刑交叉、跨境协同等。服务区域:广东 深圳 福田 香港 澳门 海外 广州 中山 珠海 佛山 惠州 东莞

摘要:在深圳的婚姻家事纠纷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往往是双方博弈的核心焦点。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底接受胡女士委托,针对其丈夫提出的离婚意愿,协助双方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后胡女士一度反悔不愿离婚,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建议由男方先行起诉。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双方均申请财产保全,道华律师团以“以诉促调”为核心策略,精准把握胡女士态度转变的窗口期,反复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的成功处置,既彰显了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专业、高效、共情”的服务理念,也印证了“以诉促调”策略在离婚纠纷中的显著优势——既能依托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通过柔性调解化解对立情绪,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个人、家庭及子女的伤害。(文中人物及地点均为化名)
关键词:离婚纠纷、以诉促调、财产保全、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一、 案情回顾
程先生与胡女士于 2005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患有唐氏综合征),婚后二人共同经营公司,现金财产主要由程先生掌管。后因公司经营理念分歧及家庭矛盾,夫妻感情破裂,程先生提出离婚,胡女士起初明确拒绝。为保障自身权益,胡女士于2024年12月委托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协助其与程先生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明确了房产、股权等共同财产的归属及分割方式,为后续纠纷解决奠定基础。协议签署后,胡女士因顾虑子女抚养及财产执行等问题反悔,拒绝离婚。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分析利弊后,建议由程先生先行起诉,推动离婚程序开展。
诉讼期间,双方均申请财产保全,约半年后,胡女士态度转变,同意离婚,道华律师团抓住窗口期,启动调解工作。唐云虹律师团队联合对方律师及法院调解员,秉持“以诉促调”思路,协调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焦点达成共识,2025年12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案件圆满办结。

二、 争议焦点
1.婚生子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婚生子患有唐氏综合征,需要长期特殊照护,双方在诉讼初期均不愿直接抚养孩子,担心独自承担照护压力和经济负担,由此产生了激烈的责任推诿。男方认为孩子自幼与母亲生活更紧密,女方则认为男方经济条件更好且为深圳户口,更有利于孩子康复。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的拉锯一度成为案件最大的僵持点,甚至导致调解多次中断。经过律师的居中调解,双方最终确认由程先生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女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最大程度保障了婚生子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始终无法就抚养权达成一致,不仅会导致离婚程序陷入僵局,更会使孩子的照料环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2.核心财产的分割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已于2024年12月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深圳光明区房产、深圳市某公司100%股权及部分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相应折价补偿。但男方起诉时反悔,要求房产、股权归其所有。如果婚内协议得不到尊重和履行,将导致一方随意撕毁书面约定,严重损害契约精神和另一方的信赖利益,进而引发更多家庭财产纠纷,破坏婚姻关系中财产约定的稳定性。
3.夫妻共同债权的分割及实现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本案中,夫妻共同存款主要由程先生掌握,双方对存款总额及分割方式存在争议。如果无法妥善处理存款分割问题,将导致双方的财产纠纷无法彻底了结,可能在离婚后继续引发新的诉讼。

三、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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