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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Custody Change Is Not Child Snatching! Guangzhou Court's Decision Prioritizes Children's Best Interests in 2-8 Year-Old Case, Shenzhen Divorce Lawyer Tang Yunhong Offers In-Depth Analysis

Author: Dao Hua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FirmDate: 2026-05-27Reads: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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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韦某某与朱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女儿韦某、儿子韦某辰。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确定女儿韦某(6 周岁)由朱某某携带抚养,儿子由韦某某携带抚养。

离婚后,朱某某存在未与韦某某协商,擅自将女儿韦某从广州带至重庆市生活并就读小学。韦某某认为,朱某某频繁搬家、曾将女儿单独交由继父照料,成长环境不稳定,严重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遂起诉请求变更女儿韦某由自己抚养。朱某某则主张其已重组家庭,继父有稳定住房与收入,女儿在重庆生活学习状态良好,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变更产生巨大争议,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本案案号:(2024)粤 0114 民初 3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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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定,韦某未满8 周岁,已在重庆就读小学一年级,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在校表现良好、性格开朗,本人亦明确表示喜欢在重庆的生活。朱某某未与韦某某协商,将女儿韦某从广州带至重庆市生活并就读小学、短期交由继父照料等不妥行为,但未出现虐待、遗弃、无力抚养等法定变更情形,继父愿意共同抚养并能提供稳定生活条件。

法院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认为孩子已适应当前生活,随意改变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韦某某主张变更的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韦某某的诉讼请求,韦某继续由朱某某携带抚养。韦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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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云虹律师说法

(一)道华律师认为

结合本案裁判思路以及家事审判实务经验来看,本案是现实中十分常见的2-8 岁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也是离婚后最易引发亲情对立、争议频发的案件类型,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极强的参考意义。

抚养权的认定与变更在法律上始终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核心原则,尤其针对 2-8 岁的未成年子女,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对稳定生活环境依赖性强,法院裁判时重点审查子女长期生活状况、抚养稳定性、是否适宜改变环境、是否存在法定变更情形等法定因素,综合判断抚养权归属,而非单纯满足父母一方的情感诉求。

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把孩子带在身边、或者对方曾有不妥行为,就可以随意变更抚养关系。司法实践中,变更抚养权须符合法定情形,主要包括: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行为、抚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等。法律同时规定了‘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兜底条款,但法院对此审慎把握,仅以探视不便、异地生活、情感不舍等事由,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同时,对于抚养方重组家庭的情形,若继父愿意共同照料孩子、提供稳定住房与经济支持,且与孩子相处融洽,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因素。本案中,法院并未因朱某某异地带娃、未协商等行为改判抚养权,正是为了维护孩子已经适应的稳定环境,充分体现了 “维持稳定生活环境优先、子女最大利益优先” 的裁判理念。

透过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 2-8 岁子女抚养权变更时,既严守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也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真实成长需求,不偏袒父母任何一方,只为给孩子最稳妥、最健康的成长安排,为同类抚养权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二)道华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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