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Dao Hua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FirmDate: 2026-04-21Reads: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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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意味着人身关系的终止,更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而财产分割始终是离婚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焦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早已突破传统的房产、存款、车辆等有形财产范畴,股权、期权、虚拟股等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营属性的无形资产逐渐成为财产分割的难点与重点。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将在本文中结合一起涉及知名企业内部股权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件,分析法院在该案中对华为内部股的婚前婚后份额认定、分割方式选择、价值计算标准等问题的裁判思路,探析离婚纠纷中特殊股权分割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甲与被告刘甲于201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因夫妻感情破裂,黄甲曾于2020年3月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持续分居,黄甲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甲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子女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其中财产分割的核心难点为黄甲名下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内部股的分割。经法院查明,黄甲为华为公司正式员工,其持有的华为内部股经公司法务部回函确认,至2017年底持有1万股,2018年底新增5000股,2019年底新增65000股,2020年底至2022年底陆续新增合计78000股,至 2024年7月,其持有的158000股内部股税后股值为836138元。同时,华为公司明确回函,内部股仅公司正式员工有资格持有,非华为员工不得持有,公司仅配合法院就股权价值进行分割并依法扣税。

二、法院判决
(一)法院认为
关于原告所持有的华为公司内部股权,本院认为,1、根据华为公司的回函,原告与被告婚前持有的股份为8万股,该8万股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至于被告所称的2019年12月前取得的65000股系借款用婚后财产归还的陈述,因未提供任何证据,且原告未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仅对原告婚后持有的78000股华为公司内部股进行分割;2、根据华为公司的回函,只有华为公司正式员工才有资格持有华为公司内部股,非华为员工不能持有华为内部股,华为公司只能配合法院就华为内部股价值进行分割,并依法扣税,故被告要求取得华为公司内部股并取得日后分红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3、根据华为公司回函,158000股的税后股值为836138元,其中婚后78000股的一半利益应归被告所有,故被告所取得的华为内部股税后股值为206388.50元。据此,离婚后,现在原告名下的华为公司158000内部股继续由原告持有,原告给付被告内部股折价款206388.50元。
(二)法院就股权部分裁判观点
1. 婚前股权属于个人财产
法院认定,黄甲在与刘甲结婚前已持有的80000股华为内部股属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刘甲主张其中65000股系以婚后财产偿还借款取得,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2. 婚后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后新增的78000股内部股,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
3. 股权归持有人所有,折价补偿对方
鉴于华为内部股仅限在职员工持有,法院判决该158000股全部归黄甲所有,但黄甲应向刘甲支付折价款206388.50元,即婚后部分价值的一半。
4. 股权分红按比例分割
针对2024年度的股权分红185808元,法院根据婚前、婚后股权比例进行分割,结合2023年年终奖170730元,酌情确定黄甲向刘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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